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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
责任编辑:        时间: 2005-11-01 16:40

  流动“破烂王”今后将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不得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从事收购、装卸活动。昨天 ,参加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

  据了解,考虑到流动收购人员在主干路及其人行道上停车收购既有可能影响城市形象,又有可能影响道路通畅,《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流动收购再生资源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为加强对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盗窃、破坏城市形象等问题的发生,《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装卸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罚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物品还包括: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未报废的专用器材;淫秽物品;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和报纸;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寻查的物品及来路不明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的出售证明及交售者的身份证,留存出售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逐项登记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并按月向所在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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