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时,组成人员认为为太阳岛立法应着重突出对岛内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太阳岛是哈尔滨城市形象和旅游开发的“名片”和亮点,为其立法使其有序开发规范管理十分必要。针对条例中“经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宾馆、度假村、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居民住宅”的规定,组成人员认为,太阳岛内的湿地是城市的天然氧吧,建设营业性场所和居民住宅不利于对岛内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禁止建设的项目应规定得更加严密和细致。一些组成人员还提出,在风景区内建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应经过严格审批,力争使每一个建筑物都成为精品。
据了解,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太阳岛风景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推进两岸繁荣,1996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市政府对太阳岛进行综合整治后,将岛内居民全部迁出、拆除疗养院等建筑,恢复了太阳岛的自然景观。太阳岛风景区的管理体制、管辖范围、建筑规划等实际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今年初有关部门开始起草新的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