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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责任编辑:        时间: 2005-11-02 16:56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在我市的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计划,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听取市政府专题汇报。8月中旬,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我市实施《文物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驻会常委参加了检查活动。检查中,听取了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的汇报,研究了市文物站、双城、阿城、依兰、延寿等县(市)的书面汇报,召开了有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者、省文物保护专家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到市区及通河、方正县进行检查,实地察看了哈尔滨文庙、通河县祥顺乡太平山日军军事要塞、青峰岭抗联密营地、方正县中日友好园林等文物保护单位。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文物保护法》的基本情况

  2002年10月28日国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全市文物概况

  我市是国务院1994年批准的全国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现有阿城金上京会宁府遗址、亚沟石刻、哈尔滨文庙、圣索非亚教堂、颐园街1号欧式建筑等5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满洲省委机关旧址纪念馆、哈尔滨关道衙门等6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赵尚志烈士革命活动旧址等8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市还有其他各类遗址、碑刻、纪念性建筑950多处。我市还有侵华日军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等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10个。

  (二)我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取得的成效

  一是,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通过举办大型“博物馆宣传日”等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结合一些保护性遗址恢复重建和重要文物抢救发掘的契机进行宣传,针对哈尔滨市道台府遗址(滨江道署)公园工程建设等文物保护事件,及时、连续地进行宣传报道,引起各级领导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关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通过这些宣传活动,保护文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使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具有了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爱护文物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是,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查处了一批违法事件。1995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展我市文物事业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实施,将名城保护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2000年6月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哈尔滨市侵华日军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遗址的保护。由于文物法制建设的加强,使全市文物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近几年,我市及县(市)政府依法制止了五常市冲河镇南城村、北城村部分村民成帮结伙盗掘地下文物遗存并有人非法收购盗掘文物等一批事件,有效地控制了事态发展,保护了国家文化遗产。

  三是,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近几年,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国保单位《阿城金上京遗址保护规划》、《索非亚教堂保护规划》及省保单位《七三一遗址保护规划》。这些规划经国家文物局专家论证已正式通过,使大型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配合大型遗址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档案修订工作也取得阶段性进展。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档、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加大投入,博物馆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阿城市委、市政府投资1500万元,建成5000平方米目前全国最大的一所县级博物馆—金上京历史博物馆,该馆的金代历史陈列在1998年被评为全国“十大精品展”。“731”遗址博物馆建设共投入2742万元,于2001年6月12日正式对外开放,开馆至年底就接待观众6.8万人次。今年,“731”罪证陈列馆被国家列为全国百家重点红色旅游景区之一,并获国家项目投资。双城市投资100多万元修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前线指挥部”旧址,并对外开放。今年,市政府对道外旧城区进行改造时,为了保护和利用滨江道署(哈尔滨最早的行政机构)遗址,决定恢复其原貌,建成遗址公园,并将该项目列为2005年的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预计投资1亿元,将于年内竣工。据近几年不完全统计我市用于博物馆建设资金达8377万元,博物馆事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博物馆工作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市政府加强文物市场整顿,对文化大集进行集中管理,提档升级。积极扶持优秀的收藏品市场,为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严厉打击文物走私,非法贩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了对文物市场监管力度。

  (三)我市实施《文物保护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在领导体制上还不能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市尚未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不利于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在落实“五纳入”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我市还没有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五纳入”),大部分县(市)根本没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三,在执法机构和人员上也存在问题。我市没有设立专门的文物执法机构,既无文物局,市文化局也未设文物处,区、县(市)文化局也未设文物科、文物股,市文物站仅是市文化局的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因而我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一些县(市)不仅文物管理机构不健全,而且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也难以适应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四,文物保护在经费方面还存在较大困难。我市文物保护经费特别是经常性经费无保障,一些馆库破旧不堪,难以保证文物的安全,一些珍贵文物散落民间,文物部门无力征集。第五,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一些部门领导、开发商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无视《文物保护法》强行开工、突袭性施工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文物重要价值在社会的认可度不断增强,文物的价值和拥有文物的利润升值空间越来越大,盗掘遗址、古墓以及盗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事件也屡屡发生。第六,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还相对薄弱。

  二、几点建议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保护工作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于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努力开创我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实施《文物保护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明确了保护文物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应成立有宣传、文化、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在适当的时候应研究、制定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政府领导应定期听取文物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形成由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文物主管部门要主动地向主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文保工作情况,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文物保护意识,树立保护文物有责,破坏文物违法的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文物执法工作水平。《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与任务。由于我市文化局未设文物保护处,而文物管理站没有行政执法权,我市文物执法严重滞后。建议借鉴国内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从我市实际出发,建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由市政府给文物管理人员发放适量的行政执法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管理,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重点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文化大集等文物集散地,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文物鉴赏、收藏、交易等文化需求。要积极有效地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坚持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严历打击破坏文物行为,对文物违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尽最大努力保护文物、减少损失。我市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坚决打击人为破坏文物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化遗产遭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和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和抨击,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治氛围。

  3、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在保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基础上,还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其它专项经费的落实。市财政局、文化局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文化厅[2000]67号文件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逐项纳入财政预算,尽快改变我市每年仅有4万元文物征集费的现状。努力加大对馆藏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文物风险单位的达标率。要研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倡导社会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如果没有严重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但要对各经营项目收取一定经费专用于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旅游区,要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文物保护经费作为文物保护基金。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对外宣传,做好工作,争取上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支持。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投资体系。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切实加强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把抢救放在文物工作的首位,加强对濒临毁灭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对于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根据实际积极申报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利于文物的保护。要尽力改善我市文物特别是革命旧址保护和利用落后的状况,对位于道里区河广街1号的刘少奇同志工作旧址的保护等具体问题也应尽快给予解决。要增建一批爱国主义和青少年艰苦磨练教育基地,加强陈列馆、纪念馆、博物馆对群众的开放工作。合理的、科学的利用文物,充分发挥其在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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