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其任期为两年,1966年初,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哈尔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6年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1966年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哈尔滨市选举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任仲夷为选举委员会主席,丁哲民、马开印、王立疆、王军、王肇治、李秀贞、陈飞、张屏、周子恩、秦月芳、贾连元、韩炳南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农为主任,郭长胜、张江全为副主任。1966年4月下旬,全市城乡选民分别在1015个选民投票站选举区人民代表。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五.一六”通知,“文化大革命”开始,选举工作停止。
1966年5月以后,哈尔滨市出现了“红色造反团”等各种群众组织。1967年1月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等23个单位的“红色造反者”成立“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联合总部”。1967年2月16日成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1967年2月26日改称“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1967年4月11日又改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简称“革委会”。它是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机关,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1970年3月,“文化大革命”中期,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了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问题。7月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第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了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和省、市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哈尔滨市出席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没有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革命委员会和军队等方面协商推举的、指定的或特邀的。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严重破坏。市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文化大革命“的十年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次也没有召开,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被无视、被中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得不到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被废弃;任期内的各级人大表人身自由、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