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原则”
《若干意见》主要坚持了三个原则:
———高起点、高标准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哈尔滨实际,提出着实管用的措施办法,真正解决一批人大工作当前未破题的大事和难事,为人大服务市委新战略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政策依据和组织保证。凡是省委《决定》明确规定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省领导讲话明确要求的,我市都做到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对于人大工作的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理论性的内容,尽量加以概括精炼和具体化,能量化的量化,能细化的细化,能深化的深化,力求原则性、方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
———借鉴省内外一些其他城市的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力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新突破,注重时代特征和形成哈尔滨特色。
强化“三个意识”
《若干意见》强化了“三个意识”:
———强化政治意识,始终把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正确领导作为《若干意见》的一条基本准则。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强化法治意识,始终把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作为《若干意见》一个突出主题。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强化主人意识,始终把人大工作服务市委新战略作为《若干意见》贯穿的一条主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各项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市委新目标、新战略,把“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推进实施新战略的实践中有所建树,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中有所作为。
实现“五个新突破”
《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哈尔滨实际,突出哈尔滨特色,在人大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机构建设、基层建设、经费保障五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若干意见》还对党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领导作出了新规定,对人大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出了新部署,在人大工作保障上提出了新举措。
(一)对党委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领导作出了新规定。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要实现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的科学化,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制度。这次《若干意见》对党委加强人大工作领导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主要有:
1.各级党委要坚持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
2.要及时听取和研究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委决策的重要问题的工作汇报。
3.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人大工作。党委副书记负责联系人大工作。要把推进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纳入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党委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核心保障作用,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5.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协调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
6.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干部培训必修课程,纳入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参加党校培训时,要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课程的专题研修。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制度化,使党的意志有效地体现在人大工作中,使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人大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善于通过权力机关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若干意见》规定,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开好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研究确定立法工作的方针和指导思想,审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等形式,特别是依法开展好专题询问和质询;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有机统一,并对这些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确保人大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三)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出了新部署。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要做好人大工作,必须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若干意见》对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作出了新的部署。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贯彻《选举法》,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人大换届选举和届中补选代表时,要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换届时连选连任的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把其履职情况作为提名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好“代表访民日”、“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主题实践活动和“创业创新、全民成才,人大代表作表率”活动,引导代表在推进市委新战略实施中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代表对本地区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依法形成议案并监督落实。《若干意见》对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做出了明确安排和具体部署,使代表作用发挥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在人大工作保障上提出了新举措。《若干意见》明确了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换届时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委员要达到50%以上。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预、决算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监督职权,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基层基础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要设专职人大副主席,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和改善人大干部队伍结构,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少,不适应工作需要的问题,确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平级安排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编制和生活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加强人大与党委、政府和“两院”之间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选派人大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每年至少安排3-5名干部,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这对解决人大人员队伍老化和流动不畅的问题将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为更好发挥人大和人大代表作用,规定设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项经费,提高人大代表经费标准。要支持人大常委会与国外地方议会间开展友好交往,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