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或者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2年,市人民政府共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23件,其中涉及城建方面7件, 占30.43%;内务司法方面7件,占30.43%;农林方面4件,占17.39%;行政管理方面4件,占17.39%;人事方面1件,占4.36%。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没有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没有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