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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简介
责任编辑: 卢丙武        时间: 2013-04-16 09:02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哈尔滨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7月16日,成立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是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主政治的政权组织形式。临时参议会从成立至1949年9月17日完成历史任务止,历时3年零两个月,共召开两次参议员全体会议,在推行人民民主,拥护、支持人民政府,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49年4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部署,哈尔滨市在临时参议会基础上组成了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1日,召开了哈尔滨市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1949年4月21日开始筹备至1954年7月完成历史任务止,历时3届5年零3个月,召开16次会议。

  1953年5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哈尔滨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基层选举全面开展。全市人民积极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1954年8月7日召开哈尔滨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哈尔滨市正式确立,开启新的里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从首届一次会议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近12年的过程中,历经5届,召开16次会议。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一样,遭到严重破坏。市人民代表大会被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市革命委员会所替代。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1977年10月全国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开始逐渐恢复。1978年,中共中央决定1967年、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序列。同年10月,市革命委员会讨论了召开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准备工作。

  1980年1月7日,哈尔滨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次会议,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从组织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极大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标志之一。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从恢复并设立常务委员会起,至2012年1月,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共召开35次市人民代表大会,22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1986年12月,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了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成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1988年5月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截至2010年初,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8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农林委员会、民宗侨外委员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市8区10县(市)和驻哈尔滨市人民解放军民主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哈尔滨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1月7日由七届开始,历经九届,现为第十五届。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619名,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4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兼职),委员42名。

  办事机构为1厅2室1委,即办公厅、研究室和法制工作室、预算工作委员会。担负着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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