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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帮消费者打官司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4-04-30 10:36

个人维权势单力薄,组织起来更有底气

公益诉讼,帮消费者打官司

  赠品不退不换、手机上网过期流量作废……生活中,很多消费纠纷涉及消费者众多,具有普遍性。对这类消费纠纷,可以发起公益诉讼。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各级消协组织是公益诉讼的法人主体,消费者可以借助消协组织的力量维护权益。

  那么,公益诉讼有哪些特点?如何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能起到哪些独到的作用?让我们一探究竟。

  维权有了新途径

  对一些涉及数额较小、投诉成本太高、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特点的投诉,可由消协组织发起公益诉讼

  前不久,重庆市北碚区的卢尚学计划和家人去云南旅游,提前在某网站上订购了5张特价机票。

  出发前一天,孩子突发高烧,不能正常出行,在退票时遇到了麻烦:他购买的是特价机票,代理商只退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和保险费,几千元的机票费只能白白损失。“花钱买的机票,为什么不能全部退款呢?”对机票代理商的行为,卢尚学表示不解。

  除了机票退票,卢尚学遇到的消费侵权事情不少。“最常见的问题是信息泄露,手机号、邮箱地址被泄露出去,常常接到保险、理财、购房等五花八门的广告电话、短信和邮件,让人不胜其烦。”出于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考虑,卢尚学一直没有想过要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亲戚朋友也都遇到类似的问题,久而久之大家都见怪不怪了,没见谁动真格的去维权。”

  对于卢尚学碰见的烦恼,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

  今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

  然而,对于如何组织公益诉讼,卢尚学还不是很清楚:“是不是以后有了消费纠纷,就可以不用自己打官司了,而由消协帮忙打?”

  对于小卢的疑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公益诉讼是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适用,主要针对一些涉及数额较小、消费者不愿主动投诉;或者由于投诉成本太高,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特点的投诉。“对小卢碰到特价机票不退等类似规定,是可以发起公益诉讼的。”

  去年上半年,国内多家媒体质疑苹果手机售后服务存在歧视问题,中消协也列举了苹果公司的诸多“霸王条款”,鼓励消费者主动站出来维权,但在当时,苹果公司迟迟没有给出正面回应或采取相应改善措施。“如果当时有公益诉讼,中消协就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定苹果公司停止霸王条款。”

  卢尚学说:“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那么经营者面对的压力无疑比面对单个或多个消费者时要大,处理起来效果肯定更好。”他期待新《消法》实施以后,对于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制定的霸王条款、某些行业所谓的“行规”,消协组织能发挥其公益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让消协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娘家人”。

  联合起来有力量

  通过消协实现“弱者的联合”,扭转消费者弱势地位

  “上网流量没用完,到月底怎么说没就没了?”去年4月,消费者王鹏通过某通信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业务,由于平时上网少,到了月底,数据流量并没有用完。5月初查询,4月结余的流量已被清空。

  “运营商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示,在办理业务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月底擅自将消费者购买的数据流量自动清零,是运营商的霸王条款。”王鹏说,通信公司未尽到告知责任,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消费者订立数据流量使用合同,与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鹏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这家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通信公司返还流量、赔偿损失,改变计费方式,将消费者套餐中的剩余流量累积到下月。

  王鹏认为,他虽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和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不同,但与他有相同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如果他的诉讼能够胜诉,改变这家通信公司的收费方式,受惠的是众多用户:“既是争取个人利益,也是对社会尽义务。”王鹏说,他这次诉讼也有公益性质。

  王鹏说,普通消费者遇到侵权时,维权的渠道有几种: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于单个消费者势单力薄,难以形成维权合力,维权效果总是打折扣。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普通消费者相对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家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较高,要付出精力、时间和金钱成本,还面临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最后即使胜诉,多半是“付出一头牛,讨回一只鸡”,由有关部门来组织公益诉讼就很有必要。“新《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通过消协组织使消费者实现‘弱者的联合’,有望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

  在新《消法》出台前,2012年,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就做了一次公益诉讼的尝试。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将强制收取餐具费的某火锅店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初步调解,这家火锅店退还了强制收取的餐具费,并承诺尽到相应提醒和询问义务,为顾客提供免费餐具。“无锡市消委会的诉讼改变了这家火锅店强制收取餐具费的做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今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借助公益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力量,消费者的公益诉讼之路应该更好走。”无锡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王鹏说,按照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比如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涉及消费者多、影响面广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诉讼。“俗话说,团结起来有力量,消协组织不仅聚合了消费者的力量,更能通过其维权的专业性,组织律师进行诉讼,在维护众多消费者利益方面更有力量,让消费者更有底气。”

  百姓还有新期盼

  希望扩大公益诉讼领域,让消费者更方便、明白地维权

  公益诉讼在起诉、举证等方面更专业,给消费者的帮助不少,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缓解“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结局。当然,公益诉讼要真正取得实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现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北京海淀区消费者许丹认为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细化:“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必须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的主体,而且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是公益诉讼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消费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等问题,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楚。”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协会被赋予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但目前对组织公益诉讼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诉讼费怎样收取?律师费谁来承担?赔偿费如何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又该怎么办?消费者切实从消协组织的公益诉讼权中获益,尚需一段时日。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刘金梅说,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不多。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被公众熟悉,但和消费公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步伐要慢一些。”刘金梅说,消费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针对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与普通老百姓关联也最密切。“新《消法》对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环境保护法》仍在修订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争议还很多。”刘金梅说,各类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不过,刘金梅也认为,公益诉讼并不是万能灵药。“在公共利益领域,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启动公益诉讼能为更多受害者争取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老百姓权利受损时,也不能指望公益诉讼包治百病。对那些不适用公益诉讼的案件,不能滥用。”

  许丹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公益诉讼相应细则,让消费者了解更多内容。“如今,网上交易、电视购物、医疗保险、教育、通讯等方面存在的虚假、欺诈现象比较普遍,希望可以扩大公益诉讼的领域,落实到具体的消费领域中来,让消费者更方便、明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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