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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市人大二次审议,提请省人大批准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03-24 10:24

  日前,《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市人大二次审议,并提请省人大批准。《条例》通过后,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最高处罚货值金额3倍罚款。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煤,将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目前供暖季即将结束,哈市供暖单位又将开始新一轮的燃煤采购,此时供暖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燃煤质量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煤炭为化工原料不是用来烧的,应就地消化,能够远距离运输的,必须是达标的优质煤。”

  哈市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商品煤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运输,煤炭经销企业严禁经销劣质褐煤等煤炭品种,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立即吊销其煤炭经营执照,并给予相应处罚。去年,全市共取缔卖不合格煤炭、无证无照的煤炭供应企业54家。今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订详细的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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