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于6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条例是迄今为止国内制定的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属创制性立法。
立法体现及时性和针对性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但是,该法涉及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只见于第四章第一节部分的原则性表述。
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该法于6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条例是迄今为止国内制定的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属创制性立法。
为什么单独针对燃煤污染问题立法?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有着特别清醒的认识:经过对污染源进行分析,燃煤是造成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冬季,大气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
2015年11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加强燃煤管控保护大气环境立法座谈会》,时任副书记陈润儿主持会议,在科学、系统地分析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形势的基础上,对全省及重点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和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
其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决定,追加《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为正式立法项目,与哈尔滨市政府整合各自的专业优势,成立联合工作组,全力推进草案的起草工作。
2016年1月7日,条例草案雏形初现,哈尔滨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5天后,即1月11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条例(草案)尽管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果断“端”出来的,但依然严格恪守“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信条。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在《哈尔滨日报》全文刊载了条例(草案),还发至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专家论证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政府沟通协调会、调研研讨会等,密集展开。
2月26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条例(草案)被通过。4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明晰四大工作主线环保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工作,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就涉及哈尔滨市18个部门。《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主要涉及环保、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总计8个职能部门,环保部门首当其冲、重任在肩。
哈尔滨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涉及环保部门的工作主要在四大方面。首先是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煤信息的管理。工业企业和供热单位从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该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给环保部门。对逾期未抄送信息的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力、钢铁、水泥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燃煤使用的相关信息。公开的媒介是:可以通过其网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公开的事项包括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未定期公布相关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环保部门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质量管理。环保部门有权力和责任对燃煤使用单位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并且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依据《条例》的规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再次是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管理。主要包括三项工作内容:一是在全市行政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二是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能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既有的低于这个容量的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三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能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该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最后是燃煤使用环节的污染防治:在保证燃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方面,环保部门应当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达标排放方面,燃煤使用单位应该采取措施,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超低排放方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该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在用的燃煤发电机组应该按照国家要求实施低排放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在密闭除灰方面,燃煤使用单位应该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采取密闭方式收集,并进行无害化综合利用。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没有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环保部门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防尘方面,运输和储存燃煤、煤灰渣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储存燃煤、煤灰渣没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保部门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在总量交易方面,用煤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或者设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一系列措施稳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低于核定总量指标的结余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通过总量交易,更有助于提高用煤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日前,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将具体从四方面入手,推动燃煤质量不断提升: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和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进行监督,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营造对大气污染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在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委负责人呼吁,社会各界要从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本着对你自己负责、对全体市民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今后,任何企业和个人,再借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燃用低质燃煤,都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另外,条例还有一条重要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