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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06-08 10:42

  《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集体合同条例》)由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进一步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矛盾,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面了解《集体合同条例》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内司委组织调研组,于8月至10月对《集体合同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和市企联/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等组织的汇报,召开了有部分工会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代表及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的7个座谈会,深入道外区、双城市和宾县听取了政府及工会组织的汇报,并实地走访多家企业了解情况。现将调查了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情况

  2010年《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后,我市各级政府和总工会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集体协商工作呈现出由点到面、扎实推进、稳步提高的良好发展态势:集体合同建制从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从工会一家主抓,向劳动关系三方(即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内容由比较宽泛的面面俱到,向突出工资等重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标准方面发展;集体合同形式由企业综合性合同,向区域性、行业性等多样化合同方向发展。截至2014年末,全市签订集体合同5,137份,覆盖企业20,071户,其中,签订企业综合性集体合同4,090份;区域性集体合同928份,覆盖企业14,879户;行业性集体合同119份,覆盖企业955户。全市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均已超过90%,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全部建立了集体合同实名制电子档案。(一)统筹协调推进,努力形成多方共推的工作格局。一是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按此架构建立了工作领导机构,抓难题解决,抓典型引导,抓部署总结工作,初步形成了党政主导、工会力推、三方协作、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二是我市及各区、县(市)都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着力协调解决劳动关系疑难问题。市级三方共同制发了《关于应对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了“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和“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二)广泛深入宣传,逐步提高集体合同的社会认知度。一是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审查备案流程以及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并将相关法律法规在市人社局、总工会门户网站公开,逐步增强全市企业及干部、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认知度。二是在去年筹措资金20多万元,在全市开展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创城、促进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百日宣传活动,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为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建全完善机制,确保集体协商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制定了“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平等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凡未完成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年度评先中不予推荐。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拨出专款作为“两个普遍”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对完成集体协商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几年来,累计奖励工作经费300余万元。三是建立制约机制。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全市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目标考核,未按要求完成集体协商工作的,基层工会不能参加工会评先选优,区、县(市)工会不能通过标准化建设认定。几年来,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开展针对重点对象、要约形式相对一致、协商内容基本趋同、启动时间集中的攻坚活动。同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帮助和指导各区、县(市)、各系统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开展中期和年底两轮有计划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检查活动,推动目标任务完成。(四)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一是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充分发挥三方会议在推进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全市各级三方会议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已呈现出整体推进、稳定有序的良好态势,协商机制初步形成,协商效果逐步呈现。二是不断加强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我市集体协商指导机构,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高校讲师和律师组成的市集体协商顾问团,加强对基层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同时,建立起一支专兼职结合、逐步向专职化发展的指导员队伍,聘请了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在全市组建了400人的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几年来,全市培训工会干部、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及职工方协商代表共2000余人次。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和典型引导。几年来,市总工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主攻难点:2011年,重点推动规模以上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全市联动,合力攻坚;2012年,重点规范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强化督导;2013年,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中心,实施重点突破;2014年,在总结全市落实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年,聚焦协商质量和实效,以《集体合同条例》为标准,制定了“哈市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指南”和“哈市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手册”,供基层工会参考。在抓好企业集体协商的同时,把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作为破解中小企业集体协商难题、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的重要突破口,推动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层次分明、协调配套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体系。先后总结了香坊区发挥典型“先遣队”的示范引领、南岗区“三抓五步”工作法、双城市根据协商的差异性强化分类指导和监督等经验做法,对引导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全市选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超过100家,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天昊水泥管厂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被评为省级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2013年,在香坊区龙运物流行业、双城饮品行业、尚志市义乌小商品行业等59家成功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带动下,各区、县(市)在广告喷涂、制药、物流、饮品、米业加工、木材加工、汽车配件、化肥农药经销、商业零售、餐饮等10多个行业陆续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7839家,覆盖职工46152人。(五)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服务。一是做好两项测算,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市人社局在对全市企业薪酬调查数据结果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后,发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每年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参照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园区活动。将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重要标准,受到企业广泛关注,激发了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市共涌现出国家层面和谐企业4户,省级和谐企业56户,省级标兵单位6户,评选出市级和谐企业271户,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10户。三是推行集体合同网上审查备案。2009年以市级三方名义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集体合同网络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在国内率先实行了集体合同网上申报审查备案管理,既方便了企业申报,也便于及时掌握全市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方面摸索出一些办法,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的来看,我市的集体协商机制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是很显著,与劳动关系调整核心机制的作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集体协商形式化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协商程序过于简单,协商准备不充分,走过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很多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行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动标准条款的简单重复,原则条款多、具体规定少,照搬法律条文多、结合企业实际少,缺乏针对性,现实作用不明显。我市还从未发生过涉集体合同争议的现实,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前集体协商的形式化问题。(二)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偏重于管理人员、干部的参与,普通职工的参与度不够,协商结果不能充分反映职工的利益和体现职工的要求,不利于集体合同公平、公正的实施。(三)集体协商专业人才缺乏。集体协商指导员一般都是由工会干部、工会社会化工作者来担任,他们中很多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不足,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薪酬设计、合同履约等情况,还不能很好地发挥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四)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就是要给职工增待遇、涨工资,增加企业成本,制约企业发展。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把开展集体协商简单视为一种硬性要求,不是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去认识,因而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够积极;一些企业员工权力主体意识不强,认为涨工资就是企业领导说了算,对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不够关心;部分企业工会害怕得罪企业领导,不敢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

  三、意见和建议

  扎实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必然要求,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为此,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依据《集体合同条例》,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发挥政府督促、协调、沟通和指导作用,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阶段目标、推进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及监督检查办法,全力形成“政府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整体推进格局。(二)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合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深入研究新情况,准确把握新趋势,努力适应新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参与、协调立场、反映诉求、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规范行为的作用,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进一步加强协商队伍能力建设。要坚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基层,分类培训,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体制,切实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增强协商能力,使培训工作见实效、出人才,为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质保证。(五)突出重点,提升集体协商实效性。开展集体协商,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推广行业性集体合同为重点方向,推动集体协商机制不断深入完善,切实解决好职工和企业共同关心的突出问题,真正发挥集体协商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课题负责人: 才殿国

课题组组长: 吕 诚

课题组副组长:王 勇 孙燕荣

课题组成员: 潘茂权杨兆军(执笔)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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