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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
责任编辑: 曲晨辰        时间: 2016-06-28 14:37

  6月27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拟将条例适用范围从市区扩大到县(市),并授权哈尔滨市政府制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和未达标老旧机动车的鼓励政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如未接受环保部门远程监控,或将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举报“冒黑烟车”有奖

  近年来,“冒黑烟车”成为污染大气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加大对“冒黑烟车”的治理力度,鼓励市民举报,修正案(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确凿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有奖举报”能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但还需细化奖励内容。同时还应通过“及时反馈的机制”使举报人及时了解举报情况的处理结果。

  为使“冒黑烟车”接受检测的时限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还提出:“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部分组成人员对此修改内容予以肯定。

  将新增600台新能源公交车

  据了解,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政府部门大力推广和应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并逐步完善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目前哈尔滨市在公共交通领域已通过提升公交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推进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投放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今年哈尔滨市计划新增、更新600标台公交车辆,已完成157标台且全部为新能源车辆,全市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已近八成。

  审议时,部分组成人员提出,哈尔滨市应制定更细致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并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应明晰行政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为此,修正案(草案)提出,对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发放合格标志”、“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五项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遮挡监控设备罚二至五万

  据了解,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机动车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但随着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测市场的放开,个别检验机构为争揽客源获取更多利益,放松检测标准、伪造检测数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保证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的有效监管,修正案(草案)中提出“检验机构必须与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并规定“检验过程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而未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或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将会被处以五千到一万元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中还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如“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将被处以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除责令停业整治外,还将处以五万元罚款。该修正案(草案)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等,处以二万元到五万元罚款。未接受环保部门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的,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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