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草案拟授权18个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为期二年。在审议中,如何合理确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如何强化监督制约、如何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等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认为:
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范围,通过具体制度安排来保障司法公正。如对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即使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长期横行乡里、欺负邻里,如果从宽,刑罚的警戒作用、对社会的保障作用,以及给人民的安全感是否有好的效果,都要综合考虑,以保障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要注意有的人对犯罪事实真诚认罪、真诚悔罪,但是对量刑建议可能有不同意见,对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从宽,这个也要考虑,不能因为对量刑建议有不同的认识,就不能体现从宽。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
这项制度根本的落脚点符合司法规律。过去实务上办的一些案件证据并不是很充分,但是本着“严打”和命案必破的不当司法理念,导致有的被告人屈打成招,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后,能够定罪的案件都是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的情形,这样可以减少不稳定因素。同时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因为他认罪悔罪,愿意与社会合作,可以减少社会对立面。在司法程序中及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助于化解矛盾,所以这项制度意义重大,值得充分肯定。
在能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里,被害人态度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必须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将它提到决定这项制度成功与否的高度来看待,否则这项制度是不接地气、不能落地的。防止一些不良倾向,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的来讲,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对某些十恶不赦罪犯不从宽的规定,否则老百姓心里不踏实。另外,要防止恐吓、欺骗无罪的人认罪,要建立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认罪协商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参与,来确保被告人权利不被侵犯,确保他不被欺骗和恐吓。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说:
对社会危害巨大,社会情感难以宽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认罪认罚,可能在处罚上也不能从宽。比如最近发生的电信诈骗案,六个犯罪嫌疑人,相信他们都会认罪认罚,但是不是按照这个制度,对他们可以从宽处罚?社会不会答应。所以建议在试点过程中把刑事犯罪的类别好好研究,针对社会危害相对比较轻一些、社会情感比较容易接受宽容的刑事犯罪进行试点,逐步推进。(来源:西交民巷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