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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09-22 16:0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全局的高度,强调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有力表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决心。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求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推动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地方政治安定和社会和谐、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认清地方立法的功能和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对现行法律所做的部门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提供的有效法律规则,是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而构建起来的法律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完备、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第一,它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统帅”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第二,它涵盖了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是以这些法律为主干,并以这些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一个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第三,它所包含的法律虽然层次较多,但最主要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截止到2011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 690多件、地方性法规 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经验和法治需要的结晶,是一个集中体现党的意图、充分彰显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和借鉴当代国际社会相关法治经验和教训的结晶。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地方立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建立了协调有效的立法机制,制定了严谨周密的立法程序,探索出了比较科学可行的立法技术,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到重要的辅助补充和支撑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完全符合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体现了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根本特征,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加速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在肯定地方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有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或者不协调,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忽视了立法质量,缺乏地方特色,造成立法资源上的浪费;有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缺乏战略性、全局性,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地方立法的原则和路径

  地方立法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统领,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一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牢抓住发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重点做好经济立法工作,针对影响和掣肘经济发展的问题进行立法,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立法,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增强地方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任务,针对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推进,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相协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四是总揽全局,统筹兼顾,从战略全局上和发展本质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规律,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把地方立法与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注重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增强立法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地方立法要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融汇了众多法律部门的法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是各方面法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实现依法活动的制度保障。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法确立了国家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织制度、司法制度等,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主权。各部门法确立了各自法律领域的相关制度,保障了政府依法行政、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维护了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地方立法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规,及时调整修改完善已有的法规,使地方立法既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符合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地方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地方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新形势下地方立法要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立足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地方立法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的要求,广辟渠道,广开言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合理。(作者:刘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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