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空气污染正在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和机动车污染混合型转变。截止目前,哈尔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0万辆,且年均增幅超过15%。经有关部门测算,我市机动车污染对大气颗粒物的贡献率分别为PM10占16.9%、PM2.5占18%,虽低于京津冀地区约40%的占比,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而呈逐年上升趋势。现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0年制定实施的,条例中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了一些新任务新要求,为我市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此,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把该条例的修订纳入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6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这是打赢雾霾天气治理攻坚战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表明我市在防治大气污染立法方面又迈出了坚实步伐。新修订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突出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抓住了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体现了我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新要求,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盼。同时,也生动诠释了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理性思考,以及敢于担当、敢于攻坚克难的勇气和智慧。这部法规修订突出了六大亮点。
亮点一:发挥监督合力,让“冒黑烟车”无处遁形
“冒黑烟车”是产生雾霾污染大气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冒黑烟车”的管控合力。一是规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巡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实施影像拍摄,并告知机动车所有者,同时要求机动车所有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二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环保部门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三是鼓励更多市民积极参与。条例中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增加了有奖举报和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内容,以此强化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为机动车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已告知排放黑烟的机动车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的,由原来处罚三百元增加到伍佰元。同时,为了规范治理“冒黑烟车”的执法行为,让执法部门、企业、市民三方共同努力,协同作战,使各方都成为城市的“蓝天卫士”,条例对环保执法部门不作为行为设定了相应罚责。
亮点二:划定不可触碰的红线,加大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对在用机动车开展定期排放检测是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检测行为,提高检验质量,条例为其划定了5条“红线”。一是强调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随着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测市场的放开,个别检验机构为了争揽客源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放松检测标准,伪造检测数据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对污染物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二是为保证环保部门对检验机构的有效监管,规定检验机构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送检测数据。三是规定检测过程要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此前运行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存在检测数据与监控装置不同步现象,导致不能实时对环保检测全过程进行监控,只凭人工监督缺乏常规性、科学性、公平性,也同时存在难以保存证据的问题。四是为切断检验机构与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利益联系,规定禁止检验机构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五是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方法、检验流程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亮点三: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清洁能源车的推广和应用
推广和应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条例规定政府要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为此,市政府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应当强化职责,加大投入,完善清洁能源汽车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城市公交及机关公务车辆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增加清洁能源汽车比例。
亮点四:采取鼓励措施,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进程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提前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本市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亮点五: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0年制定该《条例》时,哈市绝大多数县(市)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条件,没有将县(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管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近几年随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九县(市)已经全部具备了尾气检测条件,目前共拥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6家。因此,为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规范县(市)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与监督,在全市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统一的检测体系和平台,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 “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
亮点六:突出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实施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衷心拥护和自觉遵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条例》中对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的规定,许多车主反映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超期一天也罚款不合理。因此,为了避免执法中出现为了罚款而处罚和以处罚代替教育的现象,使处罚更加合理并具有操作性,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对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车主,不予处罚,突出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作者: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