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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11-02 15:55

立良法以行善治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回眸

编者按

2012年至2016年,只是时空隧道中的一段普通距离节点,却是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不平凡的五年:一部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个个报告的审议、一件件议案的处理,让1000万哈尔滨市民切身感受到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深化改革的高度关注,对全市人民的责任与关切,聆听到了民主法治改革的哈尔滨之声。五年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王颖主任的带领下,锐意进取袁开拓创新,取得了一项项骄人的成绩,为哈尔滨人大的历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全面回顾和展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历程袁本刊特推出专栏,分别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人事和代表工作、常委会及机关建设工作进行深度报道。

  “制定地方性法规8部,修改25部,废止9部。”这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自2012年履职以来,交上的成绩单。视线透过历史的纵深,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五年来,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定步伐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铿锵足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前行,走出了一条具有哈尔滨特色的科学民主立法之路。

  抚摸这份优异的立法成绩单,我们感受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日渐强劲的脉搏,看到哈市地方立法工作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彰显人民意志,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思路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为服务哈尔滨全面深化改革和振兴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与改革同频共振 助推振兴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有了法治的护航,改革才能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真正做到蹄疾而步稳、勇毅而笃行。“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政放权、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跟进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哈市现行 64部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条逐句地过筛子,严格进行审查,剔除与全面深化改革相悖的条款,相继对《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取消了公交企业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等27 个自设行政许可事项,使哈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法规层面全面取消地方自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城市。同时,对颁布时间较早,与全面深化改革不适应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 等法规进行废止。

  城市交通是城市的血脉,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繁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拥挤正迅速成为制约哈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2015年末,滴滴出行大数据堵城排名,哈尔滨位列其中。为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制定《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在理顺管理体制、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实行无缝监管,明确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制定和配建范围,强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实行竣工规划核实等方面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制。特别是针对部分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将哈市城市中心区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导致停车难问题突出的现状,创造性地规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管理部门的难题,提升了法规的实用性。

  搞好城市绿化,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搞好城市绿化,构筑绿色屏障,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然而,哈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较低,“城市中心少绿”问题突出。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规定“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城市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其他城市绿地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市政府每年组织对一级保护地块内的城市绿地以及其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绿地异地补建管理,规定“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同等土地价格地段内就近规划新的城市绿地”。针对城市平面绿化空间日趋紧张问题,规定“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这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规定,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届以来,相继制定和审议了《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法规,并适时对《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正,较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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