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现行的《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是1989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该条例施行二十多年来,对加强全省基层政权建设、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已明显不适应乡镇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制定该条例时所依据的组织法、选举法已先后多次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通过的代表法也对乡级人大代表工作作出了若干规范,中共中央中发〔2015〕18号文件对加强乡级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若干要求。这些国家基本法有关乡级人大工作的新规定是做好乡级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8月19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定于9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同时废止。
对履职经费和时间等作出保障
该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讨论和决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监督本级预算、决算。
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罢免案、质询案及询问等
对破坏选举的依法处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对破坏选举的依法处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三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人员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提名。
乡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主席团会议期间、闭会期间职责
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本届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提出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发布公告;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安排代表围绕本地区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等活动;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催办检查,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测评工作;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意见;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作者:曹 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