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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接地气 心动也要行动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11-24 16:09

  “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这种概述,相信很多人可以耳熟能详、朗朗上口。然而,这种熟稔并非建立在真正意义上因学以致用而生发的由衷信念。

  “宪法是法吗”,诸多人会有这疑问。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直言,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只注意具体法和政策,恰恰不注意宪法。理论高度和践行低效之间的落差表明,宪法还远没有成为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最高信仰。

  敬畏宪法,而不是仅仅敬畏政府

  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感知是朴素和直观的。与其向他们普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种法律常识,不如让他们亲见一次涉及宪法的实例。

  “用宪法管化粪池”,或许就是一次生动的示例。主人公吴青,冰心之女,曾经当选过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在北京外国语学院墙外有一片农田,农民们紧靠学院建了一个化粪池,浓浓的臭味溢满了整个校园,多年来学院数次多方交涉无果。吴青约来海淀区政府、农委、环保等部门官员一起来见生产队长,对他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现在你们的行为有违这一原则,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这番话不仅让队长愣了,也让官员们大惑不解:这事宪法能管吗?吴青不退让“:宪法是中国根本大法,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头雾水的队长毕竟还没有挑战宪法的胆量,当场承诺限期迁移。

  “用宪法来管化粪池,这不是对宪法的亵渎,倒恰恰是对宪法的尊重。使用它才是真正地尊重它。否则,不过是把它当成只供摆设的花瓶,那才是对宪法精神的亵渎。无论吴青对宪法的理解和行使有多少不合‘标准’之处,重要的是她愿意依靠它,去体现它赋予自己的权力。”当时的媒体对此事件这样评论。

  这件发生在二十多年前的事例在现实中是孤立的,大多数时候宪法显得有些寂寞与尴尬。“借钱不还有民法管,杀人放火有刑法管,宪法管什么“”能拿着它去法院打官司吗?”“送法下乡时送去的有民法、刑法等法,独独罕见宪法”……

  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三十多年过去了,现实仍表明,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分量有待明显补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指出,能否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对百姓而言主要是看宪法能不能打官司,现在宪法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百姓甚或法律工作者也就难免对宪法不屑一顾。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绝不能认其为法律,违反宪法的一切行径肯定是违法。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具有国家最高约束力和强制力。人们只有敬畏宪法,而不是仅仅敬畏政府,那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违宪审查,路遥知马力

  现实表明,宪法的文本规定和现实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回首过往,没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体系的发展就会失去制度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指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法律体系统一,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或者说违宪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至今,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构建起了违宪审查制度,都可以运用宪法进行诉讼。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影响力,因此本质上它很难被看做是一项纯粹的司法制度,被列入国家政治制度范畴更为合适。

  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引起轩然大波,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从而进一步触发了社会公众对违宪立法的瞩目。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审查合二为一,负责法规备案,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一些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这就意味着,从那以后由公民提出违法违宪审查的建议可以进入可操作层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廉希圣认为,一是中央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意向,二是没法处理宪法法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如果宪法法院不能高于后者,如何有权力审查后者制定的法律。已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的观点是,至少可先允许法院依宪审案。

  韩大元教授指出,在宪法学界,大家一直论证、呼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构。目前有四种主流观点:一是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把有关宪法的职权由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监督机构;三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让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作用;四是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他的观点是,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违宪审查,究竟做不做?怎样做?暂时无定式、无定论。但这并不能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的热忱研讨。违宪审查,路遥知马力……

  宪法“走进”判决书有多远

  长期以来,“把宪法看成是一种文献”,存有这种认知的人绝不在少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详释,又缺少将其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的案例,因此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在司法审判中“落脚”乏力。

  1955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不能用来给罪犯定罪量刑。1986年,最高法院的另一个司法解释认为宪法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这两个司法解释,一直被看做是造成各类诉讼中宪法被虚置的主因。这种情形持续到山东齐玉苓案的出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法释 (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齐玉苓案被许多法学中人称为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然而,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便是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宪法诉讼的态度为何骤然“转身”?

  蔡定剑当时指出,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再次否定法院适用宪法判案,法院受理宪法诉讼也将不可能。姜明安认为,如果宪法不能适用,那么违反宪法的法律就会横行,就会对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带来威胁。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则认为,宪法司法化并不是把宪法当普通法律来判案,而是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或考量政府行为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2016年初,一篇判决书,令诸多法律界、实务界及媒体人士喝彩。作出判决的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喝彩之处在于,主审法官引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案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动用宪法维权在百姓“油盐酱醋茶”生活中的孤寂与落寞,颇有被神坛化、抽象化的疑虑,这肯定不是60多年前新中国立宪的初衷。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清晰不过地引领我们,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必须焕发它盎然的生机,从理论高效步入践行高效,简而言之就是让宪法应用动起来、活起来,用老百姓话讲就是“接地气”,让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的“甘甜”。或许,这才是从根本上激活宪法的生命力,树立其真正权威的有效路径。(作者:曹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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