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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有赖于树立现代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6-11-30 15:54

原标题:法治社会有赖于树立现代法律意识

■ 作者:刘金祥

建立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有赖于国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而该意识的建立必须采用新的方式。制定法律、学习法律、普及法律都是必要的。

我国传统法治文化中,传统意义上的“法”这一概念,含有命令、禁止之意,甚至带着明显的暴力色彩和强制意蕴。从我国古代的战国时期开始,法作为专政工具,只是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个并不重要的力量,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封建统治者更多的是依靠宗法观念、道德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人治”。 “人治”具有立法的主观性、司法的宗法性、执法的灵活性和约束的多样性等特点,“人治”语境下,令高于律、权大于法则成为自然。反观西方的法观念,从一开始就体现出不同于中国的特点,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对法的定义是:法乃善与正义的科学。在西方文化中,法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权利、自由、民主的内容,这些概念对于中国历史而言是非常陌生的,中西方法治文化既然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和分歧,双方接触时产生冲突就毫不奇怪了,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正是法治文化抵牾的根本表现。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逐步改变了原来的封闭经济状态,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在吸收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后,已用现代眼光看待法律功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制定了全民普法的规划,同时不断加快立法的步伐和范畴,以便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即便如此,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否标志着法治的必然实现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有待于人们去理解、运用和执行,封建残余思想、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和小农意识严重阻碍着法治的实施,也就是说,法治离开人的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其有效实施是不可想象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以往几千年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小农经济相比,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它对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乃至于国民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务员制度,以及涵盖劳动、就业、医疗、养老等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均改变了我国原有家国一体传统,而体现为现代的契约制度,契约形式更多地进入我国社会生活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因为契约能体现人们的自由意志,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契约精神是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之一。

其实,再完整完美的法律,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变形,则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的权限有多大,这些现象都是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权大于法思想等落后观念的在现实中的具体反映。

建立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有赖于国民树立现代法律意识,而该意识的建立必须采用新的方式。制定法律、学习法律、普及法律都是必要的,但必须从公民的权利观念入手。过去的普及以义务观念、约束和惩罚观念为主,以为“执法”即能“守法”,其收效是有限的,从权利观念入手则可以取得良好效果,这是由于公民权利与自身息息相关,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在明确公民权利后人们易于主动承担起公民义务,并理解、支持和参与国家关于改革的安排与部署。

(作者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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