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