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罢“村官”
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新《选举办法》从村委会成员退出机制,细化禁止贿选行为,选举方式、方法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修改。新《选举办法》规定,“村官”不称职,“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即可罢免;而通过贿选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如果当选人在任期内出现不履行职责、不兑现竞选时的承诺、工作能力差等问题时,大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如何罢免?”针对这一问题,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国黎表示,在以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践中,由于启动罢免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向村委会提出要求,门槛设置太高,难以操作,经常出现“选上容易罢免难”的情况。在此次立法中,在提出罢免要求方面增加规定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即可以提出罢免要求。同时还重新规定了,罢免要求不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而是要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罢免。
据王国黎介绍,为了更加严厉处罚贿选行为,此次立法又进一步增设规定了“通过贿选手段当选的人员,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