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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阳光检务”完善监督行为
巴彦县人大开展《民事诉讼法》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7-09-23 10:51

  9月18日,巴彦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制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县检察院近年来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与主管民行的专职检委会成员、民行员、检察官交流了意见和看法,全面了解了县检察院在法律宣传、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检察监督程序等方面工作。检查组在座谈中对监督检查法律案例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对加强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认为,县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上成效明显。

  能够积极开展法律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领导班子带头学习《民事诉讼法》责任制,组织干警深入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和乡镇司法所走访座谈,定期举办“民行检察宣传周”,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发布民行业务实例。

  全面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检察监督重点上突出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的监督,纠正由虚假诉讼、枉法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所导致的错误判决。在检察监督方式上主动加强与环境监督等部门的联系,大胆探索环境司法保护公益诉讼新机制。通过改进检察监督方式,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权力行使边界入手,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正确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实施“阳光检务”,不断规范完善了监督行为。

  深入推进“检调对接”。

  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落实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做到了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全过程,有效提升了检察监督能力。

  检查组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监督民事诉讼职能的宣传。

  向社会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新职责,尤其要让民事诉讼当事人了解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它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让群众清楚了解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保护切身利益。

  二是要创新方式方法新机制,提高检察监督实效。

  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研究探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方法和渠道,在受案范围窄、案源少的情况下,勇于担当,主动开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行为的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检法对接协调机制,以法定情形对法院民事案件审判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切实对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执行活动实行有效法律监督。要切实加强对虚假诉讼和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的检察监督,大胆行使调查核实权,减少和杜绝错误判决可能对社会和司法威信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为民事诉讼把好最后关口,提高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是要主动作为,积极拓宽检察监督范围。

  要主动监督民商事的判决执行案件,对开展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方式、范围、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依法检察监督顺利开展,纠正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率。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制度,对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或以检察机关名义适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

  四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民行检察官。

  要结合民行工作实际,利用好当前建设法制社会的有关政策,吸引民行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要加强干警的学习培训,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扎实做好审判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

  (巴彦县人大常委会9月22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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