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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村集体总资产逾5000亿 上海人大制定相关监管条例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7-09-29 09:55

  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据悉,近年来,上海农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值,镇、村、组三级拥有集体总资产已经超过5300亿元,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规模不断增长:须立法护航

  市农委主任张国坤介绍,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至2017年6月底,已累计完成改革1624个村,占总村数的96.8%;49个镇完成改革,占总镇数的40.2%,同时,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增长,每年增幅达6-8%。通过立法,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目前,上海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组织法层面,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借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营、民主管理的理念不协调。二是行为法层面,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规范较为原则,部分地区存在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现象。三是监督法层面,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农委和农经站实际履行监管职责,但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手段不健全,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予以解决。

  明确份额量化: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

  做到“家底清楚”,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起点,是本次立法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草案)》主要是在《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框架内,对相关概念进行细化,将上海的做法予以固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在份额管理方面,为了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条例(草案)》参照土地承包管理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份额,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为了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草案)》规定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赠与。为了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由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条例(草案)》规定成员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健全管理规则:资产运行情况向成员公示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草案)》作出四方面规定:

  一是建立管理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明确其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防范经营风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被担保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的除外。

  三是强化信息公示。《条例(草案)》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报酬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应当定期向成员公示。

  四是规范收益分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理顺监督机制:收益分配方案须报告农经站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条例(草案)》全方位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相关情况向成员公示;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在行政监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的具体事项及检查职权。对于创新监督手段,《条例(草案)》一方面强调事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或者因合并、分立及其他事由解散时,相关方案应当分别向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强调事后监督,发现问题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整改通知,或者采取约谈的方式,要求其予以纠正;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人大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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