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云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拓展监督方式,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办法是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制度形式,将其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明确规范,并提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还建立任命人员不良反映登记反馈通报制度,视其问题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有哪些规定?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
监督对象:
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监督内容包括: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 履行法定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监督方式:
可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听取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满意度测评等。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包括:
▲ 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
▲ 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常委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六)决定撤销职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建立任命人员不良反映登记反馈通报制度:
▲ 常委会在开展监督活动中收集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反映任命人员履职中的问题,经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梳理登记在《云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不良记录册》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给任命提名人或本人;
▲ 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要求说明情况或整改,对问题线索清楚,性质特别严重的交由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再研究处理。(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