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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08-22 20:37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人大监督工作”),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新时代,正确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职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以问题为导向,在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努力开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发挥人大监督工作在建设法治黑龙江、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发展和建设现代化新龙江中的重要作用。

  (二)把握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基本遵循

  ——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和重要监督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大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把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通过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程序进行。

  ——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民主集中制这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集体讨论问题,按照多数人的意见集体决定问题。

  ——坚持务求实效。人大监督工作要牢牢把握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准确定位,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监督必须有力度、见实效,防止“粗、宽、松、软”的问题,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推动问题的解决,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聚焦着力点,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影响和制约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人大监督工作重点,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四)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持续推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组织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

  (五)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平执法、高效执法,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七)开展对监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听取和审议同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八)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五年规划纲要的审查监督工作;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分析和监督;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对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的监督。

  (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决算公开、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一)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要求及时提交办理情况的报告。完善督办机制,重点督办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实行办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二)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提高办理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分析研究,为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信息来源。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信访工作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法处理。对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并依法处理。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需要报告处理结果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处理结果。对人大代表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要健全完善涉法涉诉问题处理规程,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三、改进方式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十三)加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按照法定时间、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专项工作,认真落实监督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审议前要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的规定,形成高质量的报告。在审议报告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阅读报告,准备审议发言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提高审议质量。

  (十四)改进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全链条”“六环节”监督模式,科学选定执法检查题目、精心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重点、程序和方法。通过直接检查或者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明查与暗访、随机查阅卷宗、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检查报告要客观全面,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对检查报告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

  (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能,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依法纠正、撤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十六)制定完善专题询问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专题询问程序和组织方式,形成较为完善的专题询问办法。在专题询问中,注意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主体作用,确保询问直面问题和要害,不避重就轻,不回避矛盾。专题询问活动应有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七)探索开展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加强对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的内容、程序、结果处理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实践,充分发挥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刚性监督方式的作用。

  (十八)加强调查研究。在依法开展各项法定监督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全面体察民情民意,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十九)提高专项视察工作效果。围绕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经常性地开展专项视察工作。视察要深入实地,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对视察反映、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监督整改,抓好落实。

  (二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对重大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视察、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集中开展监督,持续进行跟踪监督,使各种监督形式各自发挥所长,形成监督组合拳,发挥出监督合力效应,提高监督效果。

  四、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保障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一)健全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分工负责、组成人员依法履职、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一府一委两院”密切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各项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二)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协调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确定监督议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推进监督工作落实。在人大常委会设立监督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各项人大监督工作做好综合、沟通、协调、保障等具体服务工作,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与下级人大监督工作的联动。对于全局性的重要监督事项,可以组织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同时开展监督,形成上下级人大监督联动合力。

  (二十四)注重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用。积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各项监督活动,为其履职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强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为其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十五)注重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化的特点,强化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不间断开展活动的能力,做好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组织实施工作,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或审查结果的报告。

  (二十六)充分发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人大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转交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监察、监督、审计的,要及时转交处理。

  (二十七)发挥专家作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人大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专家库,充实相关领域、行业、专业的专家人才。

  (二十八)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对需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人大监督的议题、监督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和监督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新闻媒体对人大监督工作应及时报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十)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制度。根据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人大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不断提升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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