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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你想知道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在这里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09-11 09:47

  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如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我们有了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思想,这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和宪法将这一新思想确立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新时代立法工作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将其贯彻于立法活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本届立法规划围绕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目标,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都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请问此次立法规划编制有何特点?

  答:从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五年任期内立法工作。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这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统筹性、协调性、科学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条重要经验。此次立法规划的编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提前谋划,夯实基础。去年6月开始,按照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梳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成情况,调研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家学者对编制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提出的立法项目。

  二是依法依规,稳步推进。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并对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了规定。同时《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和要求。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是首次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及上述工作规范,按照“规定动作”规范有序、科学民主开展编制工作。

  三是拓宽渠道,征集项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书面发函征求编制工作和立法项目意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外,还包括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共300多件,为历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最多的一次。立法规划吸收采纳了其中很多建议。

  四是代表意见,融入规划。收集整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710多条;深入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有关立法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有关立法建议,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紧密结合起来。将代表有关立法议案、建议吸收到立法规划;对没有列入的,也向代表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是加强论证,专项评估。对比较重要但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论证会,听取项目提出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议案领衔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共同进行研究评估,提出评估报告,作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的重要依据。

  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请问此次编制立法规划有哪些重要考虑?

  答:2011年3月,我国正式宣布,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接续努力,完善法律体系,取得重大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律体系要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完善。本届立法规划编制,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对本届立法工作目标和任务作出科学合理规划。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着力点,通过立法规划安排,推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其完备性、系统性、协调性,使之更加成熟稳定定型。

  二是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确定立法规划项目,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是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立法资源有限,要充分发挥立法规划对重点立法项目的组织推动作用,统筹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重点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且比较重要的立法项目,以及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将立法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弥补相关制度规范的短板和缺项,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推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五是保持规划的总体确定性和必要灵活性。在对未来五年立法项目作出明确安排的同时,也为未来五年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留下空间,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其他方面可能提出的立法需求,目前尚不能具体列明的项目,在立法规划中作出原则性的预期安排,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

  问:围绕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请问五年立法规划安排的重点立法项目都有哪些?

  答: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正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立法规划既着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又放眼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三类,共提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116件,其中一类项目69件,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二类项目47件,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重点领域立法主要包括: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修改铁路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制定能源法、原子能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反垄断法,制定外国投资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修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期货法;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10部单行税法。

  二是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一并考虑)、地方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仲裁制度,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仲裁法,制定看守所法、民事强制执行法。

  三是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电信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修改著作权法、档案法、文物保护法、体育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落实“两步走”方案,审议民法典各分编,完成民法典编纂;加快教育现代化,修改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制定学前教育法;加强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社会救助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修改药品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业医师法、动物防疫法,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护公民财产权,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气象法,制定社区矫正法、法律援助法。

  五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实施主体功能区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修改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制定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

  此外,立法规划还就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等方面的立法作了安排。

  问:全面深化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十分密切,请问立法规划是如何统筹保障改革对法治的需求?

  答:改革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的进程中完善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法的需求很多,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形式予以保障。对一些制定比较早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要及早作出修改安排;个别条款不适应的,可以通过“打包”修改方式快速完成;还有些需要根据新情况进行解释;个别不适用的,可作出废止决定;在有些领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有些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授权决定。立法规划中,很多立法项目都是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有的立法项目本身就是改革任务,有的立法项目包括了改革的内容或者体现了改革的要求。

  总结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经验,在本届立法规划中特别明确,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多,落实立法规划的任务很重,请问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同过去几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相比,本届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一是数量多,列明的立法项目比近几届都多。二是分量重,在一、二类项目中属于基本法律的项目有10多件,属于新制定法律的项目有48件;其中,民法典编纂十分瞩目。三是要求高,全面依法治国、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刚刚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栗战书委员长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落实立法规划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认真抓好落实。下一步,要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形成合力、压实责任。

  立法规划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落实的关键在于法律起草和牵头起草单位。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拟定起草工作计划,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步骤,起草工作负责人、参加单位和工作班子等。要改进起草工作,着力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工作阶段。对于列入立法规划一类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因情况发生新变化,确实难以按计划提请审议的,或者需要作出调整的,有关方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按照立法规划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包括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实施立法规划的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完成承担的立法起草工作任务,负责研究和完善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工作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共116件)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宪法修正案 已通过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一并考虑) 委员长会议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4. 国务院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5. 监察法 已通过

  6.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7.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8. 法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9. 检察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0. 人民陪审员法 已通过

  11. 英雄烈士保护法 已通过

  12. 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编纂) 已提请审议

  1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4. 不动产登记法 国务院

  15.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

  16. 著作权法(修改) 国务院

  17. 证券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8. 电子商务法 已通过

  19. 外国投资法 国务院

  20. 行政处罚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21. 行政复议法(修改) 国务院

  22. 军民融合发展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23. 政务处分法 国家监委

  24. 档案法(修改) 国务院

  25.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6. 现役军官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7. 公务员法(修改) 国务院

  28.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 中央军委

  29.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国务院

  30. 学前教育法 国务院

  31. 文化产业促进法 国务院

  32. 文物保护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药品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4. 土地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5. 社区矫正法 国务院

  36. 土壤污染防治法 已通过

  37.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已提请审议

  3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 国务院

  3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

  40.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1. 长江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2. 出口管制法 国务院

  43. 密码法 国务院

  44.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已通过

  45. 增值税法 国务院

  46. 消费税法 国务院

  47. 资源税法 国务院

  48. 房地产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

  49. 关税法 国务院

  50.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务院

  51. 耕地占用税法 已提请审议

  52. 车辆购置税法 已提请审议

  53. 契税法 国务院

  54. 印花税法 国务院

  55.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7. 铁路法(修改) 国务院

  5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9. 原子能法 国务院

  60. 森林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61. 个人信息保护法 委员长会议

  62. 数据安全法 委员长会议

  63. 粮食安全保障法 国务院

  64.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社建委

  65. 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

  66. 安全生产法(修改) 国务院

  67. 刑法修正案 委员长会议

  68. 刑事诉讼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69.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已提请审议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海洋基本法 委员长会议

  2.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5. 监察官法 国家监委

  6. 公司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7. 商业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8. 期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

  9. 企业破产法(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

  10. 海商法(修改) 国务院

  11. 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国人大农委

  12. 人民防空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13. 人民警察法(修改) 国务院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15. 律师法(修改) 国务院

  16. 看守所法 国务院

  17. 职业教育法(修改) 国务院

  18. 教师法(修改) 国务院

  19. 学位条例(修改) 国务院

  20.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1. 体育法(修改) 全国人大社建委

  22. 执业医师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24.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 国务院

  25.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 国务院

  26. 气象法(修改) 国务院

  27. 反垄断法(修改) 国务院

  28.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29. 能源法 国务院

  30. 电信法 国务院

  31. 矿产资源法(修改) 国务院

  32. 电力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草原法(修改) 国务院

  34. 国家公园法 国务院

  35. 渔业法(修改) 国务院

  36. 动物防疫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37. 产品质量法(修改) 国务院

  38. 计量法(修改) 国务院

  39. 审计法(修改) 国务院

  40.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

  41. 航天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2. 航空法(民用航空法修改,一并考虑) 国务院、中央军委

  43. 退役军人保障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国务院

  45. 法律援助法 全国人大监司委

  46. 仲裁法(修改) 国务院

  47. 民事强制执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基本劳动标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陆地国界、防扩散、人工智能、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项目,湿地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方面的立法项目,机构编制、行政程序、机关运行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家庭教育、人口政策、华侨权益保护、信访、殡葬方面的立法项目等,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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