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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的重要议程上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11-09 21:30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

  “从现在起,

  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的重要议程上来”

  十年“文革”内乱期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都陷于停滞状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1978年12月13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5天前、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他在讲话中论述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深深影响着当时的中国,为迷雾中的民主法制建设照亮了前进的道路。

  十六字方针的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节选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邓小平文选》收入这篇讲话时做了一个注释:“这是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为随即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充分准备。邓小平同志的这个讲话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在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再次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节选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

  此后,党和国家加快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立法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到20世纪90年代初,上百部法律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快车道”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在修改地方组织法中遇到一个很大的制度性障碍,就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和是否取消“革命委员会”以恢复“人民委员会”的问题。邓小平关于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思想,顺应民主政治建设的时代潮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1979年5月17日,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专门向中央写了报告。报告中说,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有三个方案:(一)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

  中央领导同志审阅了这个报告,邓小平当即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5月21日,胡耀邦将批示请彭真、程子华同志阅,并批示:“组织法和选举法请按邓副主席批示原则修改。”(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第206页)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2年宪法又肯定了这一制度。这是加强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近四十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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