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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张春生讲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是如何搭建的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8-12-14 10:52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

  听张春生讲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是如何搭建的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中国开始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变。

  立法如何发挥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张春生这么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有一条路线图的,82宪法规定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并要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十二届四中全会,1984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3年以后,1987年十三大提出了一个重要方针“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到1992年小平南巡和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路线图不是事先画出来的,它是实践探索的结果。如果仔细回顾从1979年以后的立法,可以这样说,我们立法从一个方面来说,是紧贴这样一个走向来进行的。由于时间所限我点题式的来说几件事。

  第一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个法是1979年的七个法律之一,给人印象是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一共15个条文。小平同志接见日本一个代表团,日本人说这是一个宣言式的法律,小平说你说的不错,是我们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宣言。现在回想起来,这15个条文是开放同时启动了改革。这里面的改革可以讲多个方面,在我看是两大方面,一个方面启动了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一个方面在总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开辟了一块市场。为什么说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呢?《合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包括现金、设备,他们获得的净利润,是能够保证他汇出的。另外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投资,就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这也是资产。为什么说开辟了一块市场呢?因为当时的计委、经委没有合资企业的户头,它的产供销活动完全由其董事会自主决定,只是报主管部门备案,一切经营活动都依照合同进行,并不予干预。所以《合资法》是公有制计划经济的体制内新生了一个市场主体,开辟了一块市场经济的空间。当然这个过程中碰到不少困难,但是毕竟是一次破冰。

  第二件是工业产权的两个法律,专利法和商标法。1979年7月1日制定了《合资法》,8月份法制委员会听汇报,听《合资法》的实施情况,并研究配套法律。合资法规定可以用专利、商标投资,这两个法律势必列入议程。会上有一些争论,但是列入议程是无疑的。它既是一个逻辑演进的结果,也是实践发展的必然。

  商标法的制定相对容易一点,这个法的主要争论是规定企业自愿注册还是强制注册。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有一个商标注册条例,这个条例的基本精神要求企业的全部产品都必须注册,在注册书上要保证商品质量。推进商品经济,是强制注册还是自愿注册,这在法制委员会内部也有争论。这需要回到商标的原点,商标是商品的标志,计划经济之下作用不大,市场经济为什么用商标,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厂家生产,大家都生产一种产品就有竞争,胜出者就要提高技术含量,为了使自荐的商品与其它商品严加区分,就要申请一个商标,这个商标是专用的。商标就是这么产生的。所以法制委员会内部和社会上的争论,最后还是自愿注册占了上风,因为注册不注册商标,创不创品牌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别人不应干预。你只要注册,国家就保护你的商标专用权。习仲勋同志主持法制委员会确定了这个原则,把稿子提到常委会。1982年8月23日在常委会通过的。

  专利法制定起来就相对难一点。我们公有制计划经济要不要搞专利?整个社会,党内都有争论。专利是什么意思?一个新的发明创造,它用公开来换取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我是公开了,但只可以我用。你要用我的,要经过我点头同意,还要按约定给我专利使用费。

  中国要不要搞这个法,当时有大争论。现在回顾专利法的制定,迈过了三个门槛。一个门槛,中国要不要实行专利制度。这个有大争论。工业主管部门,国家经委的一部分同志反对制定这个法。他有没有道理,有。不立专利法也有好处,第一用外国技术不花钱,拿来就可以仿制。第二可以“一家花钱引进,百家使用”。我记得经委有一位同志写了很长的论证文章,立论就是不搞专利法。另一部分科技界的同志,还有一部分科技主管部门坚持要搞专利法,以武衡同志为代表。他当过国家科委主任。争论的结果,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倾向于要搞专利法,从发展来看应该有这个法律制度。先是由启立同志提出来要搞这个法,哪怕有一个试行草案也好。最后是彭真同志和小平同志商量,召开了委员长会,两个人商量的意思是还要搞专利法,提出:专利法主要是对外,对内也要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要有利于推广先进技术,当然也不能吃大锅饭。这样专利法就被列入议程。

  第二个门槛是搞几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搞一种还是搞三种?专利局倾向于搞三种。别的同志倾向于搞一种,顶多两种。搞一种的同志的理由是就是只搞发明专利,发明才重要。你三个都搞,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别繁琐,可能效果不好。有人说加上一个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小发明”,说日本就靠实用新型发展起来的。最后争论的结果,国务院还是比较开放,搞三种专利。所以最初的专利法草案是三种专利,提到常委会来了。

  第三个门槛很有意思,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专利法做了几个大的修改,最后涉及到专利法的条文结构行不行。这个问题本来不算大问题,我记得1984年年三十的前一天下午,法律委员会在小甘肃厅开会,过了春节专利法提会要表决了。有人说我们的专利法在结构上是抄的台湾专利法,什么意思呢?它把专利分三章写,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把发明从申请到批准到异议程序、无效程序、专利的实施以及强制许可都写完了。第二章、第三章用了很多准用条款。准用条款二三十条。有人就讲这个是台湾的写法,这样用起来也不方便,所以就说还改不改了?提出要修改这个结构。也有人不倾向改,认为这个结构没有实质性偏差;还考虑离开会表决时间很短,怕改不好出差错。那时候法律委员会主任是彭冲副委员长兼任,彭冲重视这个事儿,说我们还是要改一改,让这个法既好看,又好用。后来还是决定改,杨景宇和我商量了一个新路子,当时没有电脑,采取了一个笨办法,一条一条的把条文剪出来,重新组合,把三种专利合并在一起写,属共同性的规定不重复写,区别性的规定分开写。感到这样调整,条目清楚,又减少了十几个条文。春节3天假期就干这个活儿,等我拿出新稿子来,景宇同志和宋汝芬同志觉得可以,后来法律委员会也接受了这个方案。当年秋天陪顾明见了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他说中文真奇妙,用六十几个条文把三个专利说清楚了。国际上认可了我们这个法律。这个法律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申请就达3455件。鲍格胥说,这个数字打破了专利史上的绝对纪录。专利法、商标法的制定,鼓励了产品和技术创新,就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竞争又推进了一步。

  第三件是《合同法》。《合同法》立法工作有一个特色,它和《民法》一样走了一条从“零售”到“批发”的道路。走这条道路不是主观不努力,是条件所限。用一句话说,改革是逐步推进的。1981年搞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搞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又制定了技术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它是计划经济的母体之中生下来一个市场主体的婴儿,任何企业经济往来可以定合同,合同权利受保护,权利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合同要遵守计划,计划改变可以看成不可抗力,合同也要随之改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1981年的《合同法》是实现计划的一个手段。《涉外经济合同法》有一个亮点,这个亮点就是和国际接轨。涉外合同涉及到我们和外国的投资合同、贸易合同,还有共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像南海石油、平朔煤矿等,这类合同的亮点就是要严格适用国际惯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除去某些类型的合同像对华投资的、开采资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哪些国家的法律,以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跟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给了相当大的自主权。第二个亮点,我们国家的法律如果和我们参加的双边、多边的国际条约,发生矛盾要适用那个国际条约。但是,我们声明保留的除外。这件事不但使涉外经济合同法能够顺利实施,也给我们后来加入世贸组织铺平了道路。1987年5月出台了技术合同法。这个法律完善了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归属,是维护市场秩序所必须的。

  所以如果仔细研究80年代以后的立法,从经济方面看走向,它的市场轨迹还是很明显的。

  这个路是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呢?它也是经历一些曲折的。

  1989年到1992年上半年,市场走向发生了一定的徘徊。经济体制到底走向市场还是走向计划经济,在一部分同志当中发生了犹豫。我查了几个立法数字,1989年全国人大立法11件,1990年20件,1991年16件,1992年17件,合起来是64件,64件的总量当中只有一个法律是海商法,涉及经济体制的,其他的基本是行政法和其他门类法律。民商法的缺乏,经济体制改革法律的缺乏从一个角度反映了这一段短时间内改革如邓小平所说“迈不开步子”。

  1992年出现了转折,小平南巡讲话,党召开了十四大,确立了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件大事就像长江突破了三峡,“东流归大海”。这以后规范市场经济的《公司法》、《证券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统一的合同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法律相继出台,使得我们2010年在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经济的法律系列框架大致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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