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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健品推广、新媒体广告带上“紧箍咒”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2-20 09:49

今年1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依据新修订的广告法对江苏现行的条例进行修正,结合实际操作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其中新增了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如何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骚扰的权利。

禁止拨打广告电话

“技术的发展、大幅下降的通信成本,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电话营销飞速扩张,诸如贷款、理财、房产中介等骚扰电话不断侵入民众个人手机,严重干扰日常生活和工作。”今年省人代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副部长曾九玉特别关注整治电信骚扰的问题。

“现在骚扰电话愈演愈烈,就我而言,平均一天能接到5个以上,都是卖房、卖保险、问贷款等,有时候深夜也能接到。”由于工作原因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的曾九玉对无时不在的骚扰电话颇为无奈。

曾九玉在其《关于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监管,杜绝骚扰电话扰民》的建议中提到,工信部旗下的12321举报中心报告显示,2018年8月至9月被举报的骚扰电话18万次,是上半年同期的6倍,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有的市民一天平均接到5至10个骚扰电话,杜绝骚扰电话,净化市民电信环境刻不容缓。

对此,《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视为发送广告。”这条规定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纳入未经允许禁止发送广告的范围内,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骚扰的权利。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老百姓对广告骚扰电话不胜其烦,《条例》将这一行为规定为违法,一方面是保障了公民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遏制广告电话泛滥势头。

保健品“软推广”受限

近年来,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异常火热,一些保健食品的功能被不断神化,神奇的传言铺天盖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者甚至危及消费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有些更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敛财道具。

去年10月,常州等地破获一起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其中,涉案公司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需求,打着祛病强身、偏方有奇效等幌子向老人们推销“中央首长特供保健品”,诱使受害人购买,涉案上千万元。后经警方调查,所谓的特供保健品尽管有合法批文,但检测后却发现存在大肠杆菌超标等问题,属不合格产品。

而就在《条例》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委员提出新广告法对典型广告的违法情形都有相关规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复,可以结合实际作些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为此,《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时,还新增了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

《条例》明确,除保健品食品外,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与健康相关的非医疗商品或非医疗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能对产品功效作出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

正如常州警方侦办的这起案件,近年来频发的老年人诈骗案件中有不少都是犯罪团伙在传统纸媒、电视上发布相关广告,夸大产品效果,诱导消费者按所谓的“疗程”“优惠”大批量购买产品。

《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咨询、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使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强化新媒体广告监管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如今,网页上满天飞的各类弹窗,购物网站上时常可见“最好”“最畅销”等宣传语等,有时会让消费者误入“陷阱”。苏州的程先生就吃了“广告”的亏。

前不久,程先生花费2.7万余元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系列面膜、芦荟片、酵素粉等,其中面膜在相关网页上宣称这是“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口碑全球第一”;芦荟片则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肥、延缓衰老”等功效。随后,程先生发现这些产品并不像宣传语上所说,网站存在虚假宣传,遂诉至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要求网站退回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8万余元。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程先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违法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到其他的竞争对手,还可能会影响到发布广告的媒介平台的公信力。目前,违法广告正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移,有的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广告监管相对宽松和不易监管的特点,大量发布违法违规的广告甚至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案承办法官何亚平说。

在《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时,有不少委员提出,有必要对新媒体广告加强规范和监管,有针对性进行规范。其中,就包含如何管理“弹窗广告”、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如何处理、广告发布者有何责任等。

《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若有违法规定骗“点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若明知或应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对发现违法广告后如何处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公益广告不可强行“摊派”

《条例》在出台前,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前往地方调研,邀请专家学者、广告企业、媒体、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方面的代表,就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在此期间,针对实践中时有出现的公益广告摊派、过度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来自广告业的代表就提出,公益广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将“公益”变成“摊派”。公益广告既要规范,也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就此,《条例》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超出法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针对公益广告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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