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法治保障不可或缺。
《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完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护航“三农”工作。
立法保障“三农”工作
土壤是农业之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织密织严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网”。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加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推动生态环保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为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修改。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的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俗称“三块地”改革)。此次修法,将改革中的一些具体成果上升成了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体现了改革趋向,有利于保护耕地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积极稳妥地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的重要作用。
监督严守法律实施的“关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一个重要执法检查项目,也是该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7月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201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国农牧业向更加安全、更有质量、更高效益转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8年4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农业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农业现代化仍是“四化同步”的短板,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农村土地改革问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公众关注的一大焦点。2018年12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决定再次延长有关授权期限,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依法严格保护好耕地,要进一步加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强对妇女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突出家庭成员享有平等土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