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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这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3-12 17:22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民日报记者 李舸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统计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一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直面问题、动真碰硬,充分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步入提质增效新阶段,交出了一份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今年要检查哪些法律的实施情况?常委会工作报告给出了答案。

  报告指出,今年要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渔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法律实施情况。

  水污染防治法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然把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在继续推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同时,把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作为重点,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依法律、用法治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为何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重点?在3月10日举行的“人大监督工作”记者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窦树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水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进行了修改,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今年开展这部法的执法检查,就是要检查新修改的法律一年来实施情况如何。”

  窦树华表示,将重点检查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还有水污染防治的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实施的情况,以及重点流域、重点湖泊、重点区域治污的措施、法律责任落实的情况。现在方案正在拟定之中,计划今年4—6月份开展检查,8月份常委会听取执法检查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评价称,该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依法发展阶段。

  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正。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执法检查就聚焦可再生能源法。当时,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一线不仅看到了成绩,也敏锐地发现了问题。检查组了解到,有些地区共同面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就地消纳不足、外送通道建设滞后的困境,“弃风弃光”“弃风限电”问题日益突出。

  渔业法

  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实施33年来,渔业法经过了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3年四次修正。2018年9月,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起草。农委目前已提前介入渔业法修订工作,参与立法调研和有关问题的研究,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工作。

  中小企业促进法

  立法为中小企业“铺路搭桥”。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

  时隔14年,中小企业再次收获来自立法层面的“礼包”。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实施一年多,中小企业面对的突出问题是否仍然存在,有待执法检查的检验。

  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十一年,就业促进法仅在2015年作出一次修改。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就业公平问题,就业促进法作了哪些规定?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定人群的劳动权利。

  高等教育法

  自1999年1月1日实施至今,高等教育法已经施行20年。在这20年里,中国高等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高等教育的规模、质量、教育管理体制、大学治理结构,还是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都发生了改变。

  迄今为止,高等教育法经历过2015年和2018年的2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中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修改为“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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