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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4-01 18:4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当前适用)

  范  围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

  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事业人员工资收入构成

  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

  四是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

  处分对象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分档次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提示

  目前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共有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提示

  在如特殊岗位津贴,要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不得普遍发放。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中组部、人事部2008年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公务员受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一定金额的现金,除此之外,不得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超出标准发放奖金;其他非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评先表彰,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依照有关规定发放。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如当前改革性补贴已包含通讯、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财务上就不应再列支相关费用。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如当前只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可以发放补贴,其他机关公务员即使有加班情况也不能发放加班补贴;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本人当后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中纪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都应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标准。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来计算,二者都不能擅自提高和扩大。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纪发〔2006〕17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如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可以在工会会员生日时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等等,但实际操作时都应严格遵守按照省级总工会制定的标准。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认定此种行为需注意两点:

  一是“挂钩”是就执收执罚工作整体而言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比较完善的、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如果单位(包括财政部门)将执收执罚工作与应当发放的津贴补贴挂钩,能收到钱即发放津贴补贴,否则,就不能享受津贴补贴政策。

  二是这里的津贴补贴依规是应当发放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际不属于应当发放的范围的,则应按私分国有资产性质定性。这是《处分规定》增加的一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有此种行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如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行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认定此种违纪行为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行为对象是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规〔1993〕68号)第2条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资产。”相对于其他公共财产而言,国家资产的特征为虽然单位占有,但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责任使其保值、增值,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因此,财政部门拨付给各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公用经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二是行为方式为集体私分给个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进行的活动。私分不一定表现为直接将现金分给职工,只要是将国有资产的权属改变,置于职工个人的实际所有,均可构成私分。

  三是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包括奖金、福利等。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形式,但依规定衡量,并无津贴补贴的内容。如果依规定真实地拖欠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用国有资产抵付的,则不属于此类行为。《解释》第4条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错误追究责任。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则依照《处分规定》第6条,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规定,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

  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行税。核心点就是“专户发放”。对于此种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以“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处分规定》第7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求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解释》第6条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第8条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追究责任。如果所发放的津贴补贴符合政策规定,则可以依据《“小金库”解释》第3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责任。需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处分规定》第8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认定此种违规行为关键在两点:

  一是正确把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影响”,是指单凭本人职务、地位在社会上的影响,一般不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对其他单位的直接制约关系。同时,要求客观上没有为他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是所领取的津贴补贴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体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据,则可能涉嫌接受礼金或受贿问题。对此种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非法占有行为”追究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的,依据《处分规定》第9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1987年10月29日印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虚报、冒领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

  (4)其他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这里发放的津贴补贴,从标准和范围上讲,都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无超标准、超范围问题。依据《解释》第8条规定,对此种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追究责任。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处分规定》第10条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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