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条例共7章53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和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保障和引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表示,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不仅让湖州的美丽乡村建设正式步入有“法”可循的轨道,也将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湖州是“两山”理念诞生地、“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该条例有着其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示范引领性。该条例在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公共空间治理、村庄美化等多个方面都提出了许多高于全国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湖州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引领性。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把产业发展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为环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一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路径。
“制定这样一个条例,以法规形式固化湖州十多年来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经验,既有利于发挥地方法规在立法实践中的引领、推进和保障作用,也有利于针对现实问题创设制度,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制度‘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湖州的特有经验和模式。”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王武良说。
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原先是个经济薄弱村,近年来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发展乡村旅游,走上了富民强村的道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周美凤说,《条例》不仅依法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规定了村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这既能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共建共享美丽成果,也为村里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定依据,一定会事半功倍。
据王武良介绍,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湖州市将成立法规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跟踪监督,加快推动法规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