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因此,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去年3月,全国人大调整了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根据宪法、监察法规定,各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承担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看似一次简单的更名背后却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究竟如何运行?近日,重庆市人大给出了回复~
4月8日下午,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首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规则》。
在该《工作规则》中,对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
1
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证对属于监察和司法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2
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
3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4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
5
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6
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7
审查地方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意见;
8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9
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10
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11
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