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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6-11 19:58

  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规范财税支持、完善融资投资、鼓励信用担保、保护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为依法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各项法律规定有没有细化落实?中小企业有没有得到实惠?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

  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组分三路,赴吉林、浙江、湖北、河南、广西、陕西 6省(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汇报、召开企业等方面座谈会、现场调研、发放调查问卷、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了解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

  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您看,那边是我们的二期建设,政府只用 20天就批完了,原来起码要几个月。这速度,以前想都不敢想!”4月18日,检查组来到湖北长江电气公司,公司负责人指着对面的工地连称感受到了营商环境在改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给我们吃了‘定心丸’!”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犹如空气、阳光、水分之于我们每个人。“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地方出台的政策,让我们发展动力更足、信心更强了。”检查组所到之处,许多中小企业主对这部法律给予高度评价。但也有一些中小企业的获得感仍然不强,这与政策法律宣传、执行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4月16日,检查组在浙江温州从地图上随机抽查了几家企业。当日14时,检查组首先来到温州一家笔业公司。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拿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法律文本问公司总经理:“你看过这部法律吗?”“没看过,不知道,我这原来是家庭作坊。”不善言辞的总经理回答很诚实。检查组认为,这说明有的地方对法治宣传不够重视。

  在浙江召开的部分企业家座谈会上,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既要扶持,更要公平。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对中小企业最大的支持。”有的企业呼吁,要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保证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政府采购不能在采购招标中设立各种门槛,让中小企业进不了门。”座谈会上,这样的意见比较集中。法律规定应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但有企业反映,法律规定在现实中落实不到位,有的政府采购在评标过程中提出注册资本金、经营年限和规模等硬指标,“这实际上是把我们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检查组建议,加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废除现有政策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显性或者隐性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融资难融资贵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但从检查情况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是阻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顽疾。

  为什么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借到钱?主要是担保贷款多、信用贷款少。在湖北检查时,不少企业反映,企业融资主要依靠抵押贷款,但银行认定的抵押物范围小、折算率低,中小企业缺少可抵押的资产,难以拿到贷款。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有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规定,但实践中银行内部管理采取贷款终身追责制,银行反映尽职免责政策在具体落实中有很大差距。同时,部分小微企业财务不透明,经营不规范,民间借贷、多头融资行为较多,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难以掌握,加大了金融机构融资调查成本和信用风险。

  浙江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总经理对融资难深有体会,“去年我们想融资,和银行接触了好长时间,最后连 300万元的融资都没有得到,就是因为我们资产抵押不够。”

  有的企业因资产抵押不够,还要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担保。“中小企业贷款一定要有抵押,但我们这些企业基本没有资产可供抵押。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融资中却要承担无限责任,贷款时还要家属签字。既然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业务,就不应把私人财产牵涉进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中小企业主抱怨。

  据浙江省工商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过度依赖抵押物、贷款结构不合理、信贷追责趋严等管理机制没有根本改变。目前贷款结构与民营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贷款需求还不相匹配,民营企业的贷款份额与民营企业的比重不相称。当前,银行对贷款限制行业的企业采取一刀切和贴标签的做法,误伤了一批营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检查组指出,应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融资机制,对小微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政府要注重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失信人信息公开曝光力度,依法对“逃废债”企业进行惩戒。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缺信用”的难题。

  企业权益保护不能忽视

  前不久,湖北一家法院处理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一家市场前景好的汽车配件公司,但因资金周转一时不畅,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和欠债。经法院协调后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稳住职工,再以回笼货款清偿债务。这样,企业不仅得以生存,债务也得到清偿,实现了双赢。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新增一章“监督检查”,目的就是要强化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企业向检查组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同时,中小企业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权成本过高。

  尽管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但检查发现,目前,地方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情况比较普遍,拖欠款项主要为工程款和物资采购款,企业往往不敢追讨,担心“赢了官司丢了生意”。湖北一家青铜铸造公司有多起债务纠纷,面对检查组的询问,这家公司老板还觉得挺委屈的,“我们是欠了一家民企的原料款 600多万元,可是别人还欠了我们 2000多万元。”他对于这种投入大、回款时间长的情况很无奈。黄石一家科技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大企业拖欠我们货款,我们不敢起诉他们,担心对企业造成不好影响,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声誉,货款还追不回来,得不偿失。”

  在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座谈时,检查组询问地方政府: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规定了维权渠道,为什么有的地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或明确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建议,导致中小企业诉求不畅,反映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我们尽快落实,让中小企业投诉有门。”什么时间能落实?有没有准确的时间表?”这样直来直去的问答,在每场座谈会上都能听到。如果被询问者一时回答不上,检查组还会要求他们在限定时间反馈相关情况。

  “中小企业本身融资就难,再拖欠账款就有可能成为压倒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检查组呼吁,当务之急是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部门应加大摸排和督查力度,对于中小企业不敢申诉的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拖欠不还、新增拖欠、打击报复或无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推动涉及大企业和跨省市拖欠款的协调清欠,在全社会弘扬契约精神。(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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