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对夫妻债务、收养人条件、亲子关系诉讼等作出调整。
01
明确夫妻债务
“共债共签”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此前的一审稿采用了现行的婚姻法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
提高亲子关系
诉讼“门槛”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草案二审稿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3
对“隔代探望权”
增加限定条件
草案一审稿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04
收养人须
“无违法犯罪记录”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
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这一条规定中增加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05
单方收养设定
“四十岁年龄差”
草案一审稿作出规定设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龄也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