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2009年,为了加强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城市特色风貌,我市出台了条例,于2011年和2014年分别根据国家组织的《行政强制法》专项清理和我市行政审批清理要求进行了修改。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室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实施情况评估,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2017年修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颁布)和2015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不一致,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调整情况和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拓宽保护资金筹集渠道和完善使用制度。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投入较大,为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和“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思路,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保护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在现行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保护资金的使用规定,由市名城保护部门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内容。
(二)增加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非历史建筑改复建规定。现行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内,存在大量的非历史建筑,有的建筑与相邻历史建筑同龄,大多损毁严重,成为危旧房屋。如果拆除这些建筑,不仅可惜,也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为此类建筑更新提供依据。故《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危旧房屋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可以进行改建、复建和翻建。从事改建、复建和翻建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三)针对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街区作出特别保护规定。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街区已成为我市历史建筑名片。为加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针对性的特别保护内容。如规定“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严格遵循欧式建筑的尺度、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其它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8%”等。
(四)明确保护责任人和腾退途径。一是按照《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确定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二是针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收购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保护责任人不提出收购申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征收”的规定。三是为了更好保护和利用国有历史建筑,《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因保护需要,国有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管理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对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历史建筑使用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的规定。
此外,按照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立法要求及立法技术规范,对现行条例中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规定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修改条例过程
今年7月下旬,市规划局形成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后,市政府法制办立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核,与市规划局多次研究修改,征求了市文化、城管、财政、编制、住建、国土、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和道里、道外、南岗区政府意见,各相关单位意见已达成了一致。《条例修正案(草案)》已于2018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