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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地方人大常委会“先行先试”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7-31 19:19

  2019年5月7日,在《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烟台市长岛县召开立法听证会,将“立法听证会开到渔民家门口”。

  2017年7月6日上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石家庄市召开《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听证人,陈述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同志以及报名旁听的群众等180余人参加会议。

  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业主装修押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使用?……2016年4月26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襄阳市就《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

  在我国,立法听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率先启用的。全国首次立法听证会在哪里召开?立法听证制度何时被法律确认?

  首次立法听证的“试验田”

  时钟回拨至二十年前。

  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工作要点中,就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坚持开门立法。要求选择若干重要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公开刊登,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

  选择哪部法规?

  时任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的陈之泉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社会影响面较大,关注度较高,自然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内部讨论后,向常委会打了报告,希望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改作为首次立法听证的‘试验田’,也希望通过公开的立法程序,纠正建设工程领域的不正之风。”

  陈之泉的愿望没有落空,建筑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修订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中,成为首次立法听证会探索的最佳对象。

  1999年9月的广州,民众的热情因为一场听证会而持续高涨。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在全国开了先河。

  听证会正反两方激烈“对抗”

  1999年8月30日,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在新闻报刊上刊登了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消息。

  此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短短几天,报名在听证会上发言的有30人,还有30多人要求旁听。他们大部分是建筑业从业人员、律师、专家学者、在校大学生等。

  1999年9月9日,立法听证会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如期举行,吸引了境内外28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前来采访。

  当时,不少媒体在报道时用‘一场特别的会’‘唇枪舌剑’来描述那场听证会。公众反响之热烈,超出预料。

  “我们为那次立法听证会制定了一个程序性规则,虽然只有短短的7条,但确实有力保证了听证会的顺利进行。”陈之泉说,“这也算是国内第一个立法听证程序规则吧”。

  听证正式开始后,随着首位发言的人抛出观点,正方、反方针锋相对,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招标发包范围、招标限额过高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会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及听证人的发言记录进行了研究整理,编写成共47页的听证报告书,作为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的参阅资料提交给常委会会议。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上的意见,有不少被采纳。

  立法法确立立法听证制度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0周年之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对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进行了全新尝试,在我国立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内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后,这种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开始普及。

  1999年10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随后上海、河北、浙江、湖南、天津、山西、四川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立法听证会制度“落地”。

  2001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9月29日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该规定指出:凡是对山东省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从11月1日起,都将进行立法听证,公民可报名参加,并可陈述观点。

  立法听证会有何特点?

  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采取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取得很好的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说,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

  听证会最大的特点就是:

  一是公开、透明。听证的内容和焦点问题事先向社会公布;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自愿报名作为陈述人或者旁听人;听证会对媒体开放,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事项和各方面的意见。

  二是公正、客观。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持不同观点的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面对立法机关直接陈述自己的意见,使各种不同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表达,立法机关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三是程序性强。为了保证听证陈述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听证会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等作出规定。

  四是注重实证。听证陈述人发表的意见,其理由要以了解的事实作依据,要有实证性资料作支撑,听证会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陈述人到会进行陈述,不是仅发表个人的抽象看法。

  五是听证结果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要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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