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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让共享单车、“小电驴”等告别粗放式生长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09-29 20:40

  在拥堵的城市,拥有一辆“小电驴”或者共享单车,有时比开一辆豪车,更能让你成为人人羡慕的“街头最靓的仔”。

  不可否认,随着人们工作生活空间的扩大以及城乡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的滞后等原因,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后一公里”出行痛点,并日益成为人们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

  就拿电动自行车来说,据统计浙江省目前保有量已达2500万辆,而共享单车市场尽管这几年震荡,但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位”。杭州市互联网自行车管理专办发布一组数据显示,去年杭州市共享单车总量仍有39万辆。

  浙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毛善恩作关于《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蔡荣章 摄

  这些非机动车的粗放式野蛮生长给城市治理带来了不少难题,如电动车的超标超速、非法改装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挤占交通等。2018 年,全省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1550人,受伤6063人,分别占总量的41.79%、52.66%。不少人呼吁非机动车要管起来,相关规定应尽快出炉。

  这两天,《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进行审议。

  Q1: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上路?

  A:

  今年4月15日起,我省就已正式实施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该技术规范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包括增加了防篡改要求,规定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至25公里、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至400W等,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我省实行三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草案》中规定,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有关规定,自2022年前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生产电动自行车应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得从事无证生产,超出认证范围生产,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2:骑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会被处罚吗?

  A:

  今年以来,我省公安机关全省强力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经暗访抽查,大部分城市佩戴率均在90%以上,不少地市已达或接近100%,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1.47%。

  可见,安全从“头”做起有多重要。《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此外《草案》还提出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及搭载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快递、外卖等企业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Q3:乱停乱放困局如何破解?

  A:

  从红红火火到一地鸡毛,共享单车市场近几年可以说经历了一场“大震荡”,如今除了几家龙头企业依然坚挺,不少共享单车都在抢占“滩头”中被拍倒在沙滩上,如今共享电动车又开始进入快速生长阶段。

  对于这些新冒充来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浙江保持既宽容又审慎的态度,既没有放任不管,更没有“一棍子打死”。特别是公众反映强烈的乱停乱放问题,草案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车秩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即使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如违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要求城市道路上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设施。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或者有关机构进行管理。

  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规划许可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放设施。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需要,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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