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10月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6日。
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
草案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第二条),明确两类主体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第五条)。
(二)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草案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设定了警告至开除6种政务处分和相应的处分期间(第九、十条)。草案对处分的合并适用,共同违法的处分适用,已免除领导职务人员和退休、死亡等公职人员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处分以及免予处分的适用,违法利益的处理,以及处分期满解除制度等规则作了具体规定(第十四至二十一条、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
草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草案规定,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第二十六条)。
(三)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草案第三章系统梳理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并分别针对职务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了兜底条款。
(四)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
为明确作出政务处分的程序,草案第四章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规定。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草案规定,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第五十一条)。
(五)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途径。草案还规定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申诉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六)关于配套规定
为保障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得到落实,增强政务处分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草案对制定具体规定作了授权,规定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