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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发如雪”,人大立法动真格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10-14 19:25

父母,不仅给了我们宝贵的生命,教会我们说第一句话、走第一步路,更教会了我们如何做人。

“你将我养大,我陪你变老。”当有一天,父母脊背弯曲、步履蹒跚、眼眉低垂、睡意昏沉、记忆力越来越差……作为子女的我们,即使再忙,也要常回家看看,履行对老人的赡养和照料义务。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养老不仅是每个家庭日常谈论问题,更是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顶层设计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2000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不断加大。截止到2018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1.9%。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现实问题,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早在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在2009年、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独生子女护理假,来了

10月1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目前,已有10多个省份与云南一样推出子女带薪护理生病老人政策,受到广泛好评。截至今年10月1日,已有包括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云南等13个省份以及广州市、淮安市两市,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子女每年可用的护理时间,且大多规定了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时间多久?

各地规定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至20天左右。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黑龙江则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享有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

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达到7-10日。

需要哪些条件?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立法明确建立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我国于200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开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探索。

不同于传统家庭养老和养老院机构养老,居家养老除接受家庭照顾外,主要依托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兼具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老人住在家中,但是养老服务却是由社会来提供。老人既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又能得到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社区居家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医疗服务专业化、社区规模体系化、资源配置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基本养老的需求。

2012年,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探索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

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关于居家养老的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

2015年5月1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集中关注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居家养老就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主导,还要依托城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模式。

随后,天津、河北、浙江、江苏、宁夏、青岛、苏州、乌鲁木齐、合肥等地人大常委会,也陆续出台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入到依法保障居家养老发展的队伍当中。在养老服务日益重要的今天,可以预见,这个队伍将会越来越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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