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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这部法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10-23 18:39

  

  2019年9月5日,广西北海市国际客运港,航拍渔船出港瞬间。白天这里停靠着大大小小的渔船,不规则的排列着。到了傍晚时分,渔船出港开始捕鱼。

  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

  深受老百姓喜爱的鱼、虾、蟹等水产品“全家福”基本全部来自渔业。

  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显示,按当年价格计算,2018年全社会渔业经济总产值25864.47亿元,其中,渔业产值12815.41亿元。

  从传统捕捞到人工养殖,与水打了几十年交道的渔民见证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过去我们更多是索取,而今天大家明白还要‘养水’,才能可持续发展。”

  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正在各地开展执法检查,为依法治“渔”把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渔业法执法检查

  2019年7月28日,广州黄沙水产交易市场,购买水产品的市民和招揽顾客的卖家。

  “我替爱吃鱼的消费者提一个问题。我们经常到市场上去买鱼,关心的就是从鱼塘到餐桌这一块。那么,你们都通过什么手段来让消费者能够买到放心的水产品,特别是鲜活的水产品?”

  这是9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在天津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为全面了解渔业法贯彻实施情况,深入查找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问题和深层次原因,督促法律实施主管部门落实法律责任,保证渔业法全面有效实施,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检查组于9月至10月,分赴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海南等8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7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渔业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三农”决策部署、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行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这是渔业法自1986年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开展执法检查。

  为渔立法,依法兴渔

  在辽宁营口鲅鱼圈渔港,渔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声的默契。“小鱼不能打,扣眼必须大”。这里的渔民用的渔网网眼都比较大,小鱼自然而然漏出去了,绝对不过度捕捞。

  不是所有的渔民都有这样的觉悟。早些年,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过度捕捞带来的危害。

  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渔业资源过度捕捞、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品供给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渔业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1986年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渔业法。

  伴随渔业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渔业生产突飞猛进,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持续较快发展,水产品产量连续30年居世界首位,连续17年成为世界第一水产品贸易大国。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对渔业法作出第一次修正,将渔业法条文总数由35条增扩到50条。此后,又于2004年8月、2009年8月、2013年12月先后进行修正。

  2019年10月16日,青岛,4艘来自海监、海警和渔政部门的执法船只,在潮连岛东北海域,截获4艘跨海区捕鱼的违法船只。

  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在我国,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即便如此,仍有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捕捞方式、使用“绝户网”进行捕捞等行为,严重破坏渔业生产秩序。

  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渔业法修改提上日程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有代表就渔业发展问题提出建议。

  近日农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即王孝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做出答复。答复内容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程序,正在研究完善该法修订草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相关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开。

  答复内容指出,打击电捕鱼行为目前仍然是渔政管理的重点难点,对携带或存放电捕鱼设备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组织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单一性,对于电捕鱼设备认定,特别是对于携带电鱼器具进行处罚专家意见存在一定分歧。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继续加强研究,争取在新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加大电捕鱼行为处罚力度等问题。

  目前,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位于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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