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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啦!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19-12-09 20:49

  公  告

  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对《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哈尔滨人大常委会网站(www.hrbsrd.gov.cn)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书面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1.邮寄至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道里区友谊路307号,邮编150018 )。

  2.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yichu319@163.com。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2月9日

 

 

  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摩托车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定义﹞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二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摩托车客运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控制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黑A牌照摩托车总量控制办法,对市区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时应当对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登记数量实行分类配额管理,并明确摩托车具体登记数量、配额比例、动态调整方案和登记申请方式。

  第六条﹝行驶规定﹞ 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区域限行﹞ 除市区号牌中的黑A号段、警用和抢险等公务用途摩托车外,其他号牌摩托车禁止在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不含四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道路交通秩序情况对前款禁行区域进行调整,同时可以对市区号牌中黑A号段摩托车的禁行、限行路段进行设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快递规定﹞ 快递企业使用三轮摩托车进行配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

  本规定公布前快递企业已经购置的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注册要求的快递专用三轮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一年。

  有关快递车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九条﹝禁止规定﹞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禁止拼装、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法工委12月9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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