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都审议了哪些法律草案呢?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介绍,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其中,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
立法保护一江清水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
长江保护法草案共9章84条,要求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破坏的突出问题,把生态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防范和纠正各种影响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支撑和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管理长江流域,草案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草案还从生态系统保护的基本要素行为和威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两方面确定了8个方面的行为范围。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提请四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必要急救设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审稿。
在草案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四审稿对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三医联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草案四审稿增加了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的规定,并明确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四审
为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法律空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
在草案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四审稿将三审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修改。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审委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是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三审
明确使用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作了规定。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法律中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作了规定。进一步细化对社会工作者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