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连和、张玉斌:落实“胜诉退费” 优化营商环境
背 景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要向法院垫付诉讼费,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明确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2015年最高法也做出类似要求。但受司法实践中办案习惯等因素影响,胜了官司不但一分钱拿不回来,还要搭上诉讼费的案件比比皆是,这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018年4月10日,上海市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法院必须退费,并分三个时期(段)对历史上沉积的诉讼费欠账给出了具体整改时间。此文一出台,带动各省市形成了胜诉退费的整顿热潮:2018年5月,四川省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的通知》;2018年9月,山东省高院印发《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2019年1月,江苏省高院印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9]13号)等。
建 议
我市经济发达程度不高,积案多、执行难的情况仍然较多,到底积攒了多少诉讼费?涉及多少人?社会影响有多大?准备何时落实国家政策?目前还没有部门说得清或出台相关文件,建议将其作为改善我市司法环境的突破口,尽快启动胜诉退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