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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0-07-08 07:33

7月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注重统筹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不仅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等兴建、捐建、合建公共文化设施,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安徽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从设施、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积极创新、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来看,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设施薄弱、基层队伍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城乡之间、南北之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差距明显,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更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安徽省与长三角地区省市相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水平差距更为明显。

为破解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条例》在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以及强化激励与保障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将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等通过联合主办、联合承办、联合发布等形式,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

《条例》注重统筹政府主体责任与社会力量发挥相应作用之间的关系,管好用活文化资源,其中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条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宽供给载体,提高供给质量,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面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法制日报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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