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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0-09-07 20:23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

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年8月26日 山东济南)

栗战书

  这次我们到山东来主要是检查土壤污染法实施情况。检查组到山东后,去了日照和威海,济南是第三站。从这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出台并认真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用法治方式防治土壤污染。二是狠抓“土十条”部署的重点任务的落实,完成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进度符合国家要求。三是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保持低位,没有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这些都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要看到,山东是工业大省、农业大省、人口大省、资源大省,土地利用强度高、污染源多。老工业区、重化工业区、尾矿库场地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化肥农药使用总量大,农用地土壤污染累积风险也是比较高的。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久久为功。

  首先,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现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要论述成为人们信守的共同理念,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正在变为现实,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的重要标志。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重要任务,持续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常委会履职第一年,我们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去年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今年又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目的就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不懈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第二,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及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20多次对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深刻内涵:一是土壤是维系人类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土壤干净,才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只有土地安全,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土壤是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社会文明进步的战略资源。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用破坏性方式搞发展,必须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三是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高度关联,只有综合施策、整体推进,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党中央对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作出全面部署。2015年4月,中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中央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提出了2020年、2030年两阶段工作目标和35项具体措施。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018年4月,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2018年6月,中央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及相关任务。这些重大部署,为我们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的方针,依法打好净土保卫战,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第三,要全面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抓住重点,细化措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治工作。这两年我参加执法检查工作,一个深刻体会是,制定一部法律不容易,执行好法律也不容易。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总结,是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引领工作的共同准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措施转化为法律,建立了一整套规划监测、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的制度。现在法律有了,就要抓好落实,树立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上,抓好法律实施,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就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防治工作也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好法律实施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度、重视度明显提高,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土壤污染的成因、程度各不相同,防治措施也不尽相同。东部和西部、南方和北方不一样,城市和乡村不一样,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不一样,大江大河流域和小溪小河两岸污染情况也不一样,做好防治工作的难度很大,任务还很艰巨。实施这部法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把握好轻重缓急。工作力度要加大,相关举措要落实落细,区分情况,一地一策,不搞盲目“一刀切”,不能花了很大精力见不到效果。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突出风险管控,坚决杜绝增加新的污染,因时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地域性、长期性的特点,污染一旦发生,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要把强化预防保护和风险管控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新的污染发生,已经污染的土壤也不能让污染再加重了。要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和城市污水、尾矿库、固体废物等对土壤造成污染,对农药、化肥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减量使用,对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要进行安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用地首先要做好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施工。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不一定急于修复、急于使用,如果不能确保安全就坚决不用,特别是不能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同时,要积极治理污染“存量”,对安全利用类的土地,在采取有效修复措施、能够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利用,确保农产品是安全、放心的。对于严格管控的重污染地块,要坚决从严管控,有的就是要“封冻”在那里,决不能出现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

  要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土壤污染情况普查和监测、执法监管等工作,确保法定职责落到实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隐患排查和污染监测,有效防控各类污染。对于污染者、违法者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该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执法,该民事赔偿的要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真正咬合起来,形成有效震慑。

  要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检查中很多同志反映,在实践层面,有关污染和修复的标准还不够全面、明确、具体,标准体系亟待健全完善。标准是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基本依据,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可执行。希望有关部门加快工作步伐、加强沟通协调,尽快形成科学严密、有机衔接的标准体系。有的标准制定可能比较复杂,一时出不来,但也不能长期不出台。

  要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保障机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要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有同志提出,法律第69条至第74条规定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鼓励和保障措施,现在不少还没有出台具体细化的落实举措。希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税收、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鼓励各方面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实施不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方的事,而是包括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第8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把人民群众发动起来,就是为执法者增添了无数双眼睛,污染者和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要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形成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合力,营造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同污染行为做斗争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起步较晚,虽然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法,比如土地深翻、叶面阻控、秸秆移除、作物替代等,但总的看还不够成熟、有效、安全、经济。过去北方搞盐碱地治理,种红柳、打水压碱、挖深沟排碱,各种洋办法、土办法都用过,也未能根治,突出短板就在于科技。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做好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工作。

  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一些同志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律第80条至第84条已经对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信息公开要把握好“度”,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土壤污染及防治基本状况、土壤污染重大风险事件要公开,土壤污染普查报告、监测数据等要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但不是所有的土壤污染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尊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知情权、报告权和举报权。比如说购买住房,就有权知晓房屋周边的土壤环境质量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都有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

  要强化监督和执法。一些同志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第75条至第84条规定了人大监督、执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等制度措施。人大在每年听取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时,要重点听取土壤污染防治的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责无旁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建等部门也要把责任担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要让媒体和群众都参与进来,但是也要注意严防有人借土壤污染问题炒作,制造心理恐慌和社会动乱,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要持续推进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大量增加工作人员也不现实,关键是工作力量要向基层执法一线充实,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注重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发挥好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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