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在强化对“两院”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中,坚持督促“两院”开展案件评查,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新方式,促进“两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百案”评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跟进监督督促,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见证参与了案件评查,整个评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加强组织,完善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两院”认真组织落实,明确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付诸实施。“两院”方案明确了评查的目的任务、评查的范围内容、评查的方式步骤以及评查后的整改要求。“两院”方案主要包括三个重要方面:一是明确界定评查范围,即对 2019年已经办结生效的司法案件评查;二是明确由第三方机构对案件开展评查,市中院委托三个律师所四名律师评查,市检察院委托检察系统五人评查;三是明确由市中院审委会、市检察院检委会分别对评查结果审核定性,并作出最终决定。良好的实施方案为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代表参与,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跟进督促落实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参与了随机抽取案件活动。代表们从市中院2019年办结生效的 100件刑事案件中抽取 20件、100件民事案件中抽取 22件、100件执行案件中抽取 20件、50件行政案件中抽取 10件;从市检察院 2019年办结的 55件民事检察案件中抽取 10件、356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抽取 20件,以进行评查。在抽取案件之后,代表们面对面向“两院”及参加评查的第三方评查人员提出工作建议,有效提升了评查活动的严肃性,促进“两院”及第三方评查人员进一步提高对人大负责的自觉性。在回应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关切中,让代表参与、让代表见证,充分彰显监督就在身边。
明晰要求,认真评查。为提高评查工作质量,市“两院”根据案件性质类别,分别提出了案件评查内容、评定等次的标准,依据这些内容及标准,第三方评查人员集中时间,认真评查。严格对照法律要求,按照调阅案卷、调查核实、集中评议、出具结论等工作程序要求,逐案划分质量等次、提出评查报告,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共性问题还提出了整改措施的建议,确保评查工作高质高效。
经评查,市中院评查的 72件案件中,优秀 11件,优秀率为15.28%;良好 34件,良好率为 47.22%;合格 27件,合格率为37.5%。没有不合格的。其中,刑事案件中存在羁押起止时间未填写等问题;民事案件中存在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不全等问题;行政案件中存在授权委托权限不明等问题;执行案件中存在签收法律文书代理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市检察院评查的30件案件中,优秀案件 2件,合格案件 25件,瑕疵案件 3件,分别占案件评查数的6.7%、83.3%和10%。其中,民事检察案件中瑕疵案件 1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瑕疵案件 2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文书制作、送达不规范;证据收集方面未标明来源出处或印章;结案依据方面存在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整改回复超期限、整改效果见证材料单薄等问题。据此,“两院”结合实际,注重从主观上查找原因,体现了内部监督的不断的深化和强化。严格对照法律要求、法定条件、标准,促进提升了评查质效。
把关审定,报告整改。根据第三方机构评查报告,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及时汇总评查表和评查报告,分析问题成因,分别向市中院审委会、市检察院检委会汇报评查情况,审委会、检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把关,作出决定,确定了案件最终评定等次,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市中院审委会对评查结果进行了认真研究,采取了五项整改措施:一是对裁判文书瑕疵下发补正裁定;二是在全院通报情况,逐案点名;三是将评查等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四是责成问题较多的有关庭(局)进行整改并报告;五是开展审判流程节点管理专项培训,针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防止、减少问题再度发生。
市检察院检委会根据评查情况,对原认定评查等次为合格的一件案件,讨论后降为瑕疵案件。市检察院在整改中,进一步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监督,完善随机分案机制,加强互联合作,共同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将评查结果通报本院和相关县院。这些举措的有效落实,既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升,又彰显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充分发挥“两委会”功能,促进自我整改,增强了评查工作严肃性、法定性。
督促“两院”认真开展司法案件评查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新任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盼、不断拓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路径、切实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新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仅要有力度,还要有深度,既需要加大听取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力度,还需要对类案加强监督。脱离司法案件搞司法监督,是空洞无物的,不可能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也就看不到正义的彰显。在督促开展案件评查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参与见证,代表人民群众提出工作建议意见,不仅使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更有效提升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法治性、权威性,从而使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优势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和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