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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民智 凝聚共识丨《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 市人大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时间: 2021-09-02 09:06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1年8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07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处,邮政编码:150018。

  (二)电子邮箱:

  hrb84655986@163.com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截至2021年9月20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哈尔滨市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花江沿江区域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西自松花江四方台、朱顺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下边界起,东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的松花江河道岸线(以下简称河道岸线)及其之间水域范围内的河道岸线有偿使用、船舶停泊秩序以及涉水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松花江沿江区域港口(含渔业港口)管理和港口岸线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和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松花江沿江区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海事、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渔业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区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松花江沿江区域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哈尔滨海事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及市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趸船(趸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明确功能区管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河道岸线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二)河道岸线陆域属于国有土地;

  (三)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堤防或者道路。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利用有偿使用的河道岸线(含水域、冰面)设置趸船(趸船码头)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符合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和其他法定规划,并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

  设置公务趸船码头、公共客运趸船码头,从事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活动的,不适用本条前款有关有偿使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河道岸线有偿使用协议,明确使用用途、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对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机构公布船舶停泊区。

  通航水域内,船舶停泊应当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非通航水域内,船舶应当在公布的停泊区内停泊。

  第十五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划定公益浴场的具体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公示牌等,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救生人员和设备。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机构和市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松花江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规划,在非通航水域内划定用于水上运动娱乐活动的摩托艇、冲锋舟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以下统称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专用水域的具体范围。

  第十七条 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应当在划定的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专用水域内活动。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或者操纵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

  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的驾驶人、操纵人资格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冬季封江、春季开江前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者行人不得在江上通行。

  公安机关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周围设定禁行区,设置禁行标志。在禁行区内,任何车辆或者行人不得通行。

  第十九条 在松花江沿江区域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防洪堤防、道路、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河道岸线有偿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河道岸线设置趸船(趸船码头)的,责令限期迁移;逾期拒不迁移的,予以查封,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占用河道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扣押设施设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通航水域内船舶停泊未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海事机构依法查处;非通航水域内船舶未在公布的停泊区内停泊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扣押船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非通航水域内,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的驾驶人或者操纵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在划定的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专用水域内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装置,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或者操纵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的,扣押装置,处以二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和禁行区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对车辆驾驶人处两千元罚款,并可以扣押车辆;对行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尚未实行综合执法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无船名船号、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按照委托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通航水域按照海事机构公布的范围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河道岸线,是指松花江两侧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河道岸线的界限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涉水活动管理,是指公共浴场、冬季江上通行以及水上运动娱乐移动装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市区内其他河流相关活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河道岸线及其之间水域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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