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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室2012—2016工作总结及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责任编辑:陈 迎 2017-02-16 17:03

  过去五年工作总结

  2012-2016年,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室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我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为特征的新时期,新形势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挑战: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都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要求越来越高,很多立法项目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难度越大,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法制委、法工室主动作为,坚持问题导向,将立法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常委会制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25部地方性法规,废止《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性病防治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充分发挥统一审议作用及立法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的权威性和保障力不断增强。

  一、努力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一)以保障民生、回应百姓关切期盼为首要任务,在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近几年,我市大气污染严重,灰霾天气加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经对污染源进行分析,燃煤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冬季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44.65%,呈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相关会议部署全省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对我市防治燃煤污染提出要求。为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绿色发展,回应百姓立法防治大气污染的呼声,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比《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更加严格的吨位限制;突出了发挥“公众治霾”的监督作用;规范了“清洁能源”相关内容。切实做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

  居民居住环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了更好地防治环境噪声,进一步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予以修正,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县(市)镇建成区,保障县(市)居民平等获得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明晰居住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基本概念,针对不同情况细化保护标准,分别开列禁止开办项目清单,规定在商住宅区综合楼内禁止开办异味污染严重的“海鲜市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噪声扰民问题,明确“在居民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应当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音响或者其他设备”,彻底避免“扯皮”;强化源头管理,要求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对不能分开规划建设的,要求建设商业经营用房专用烟道;完善道路交通噪声防治,对既有及新建的高架路噪声防治提出具体措施,并对“轻轨道路”、“快速路”一并考虑,设置应对预案,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但目前一线环卫人员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比较艰苦,作业时屡屡发生被撞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切实维护民利、化解民怨,制定《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加强环卫工人劳动保护,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保证工间休息,足额缴纳保险费等;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工人和作业车辆,在能见度小于一百米,或六级以上风力等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通过行之有效的法规规范,有力维护了环卫工人的权益,受到社会各届普遍好评。

  磨盘山水库是我市兴建的特大型饮用水水库,是我市主城区居民生活的饮用水水源,为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于2012年制定了《哈尔滨市磨盘山水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水源地林木保护、水源水质保护、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2015年,根据输水管线设施管理、维护的现实需要,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正,进一步明确了水库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的维护责任,确定由沿线区、县(市)政府对损害输水管线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通过保障输水管线设施安全,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二)以实现良法善治为核心,在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上取得新成效。为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制定《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停车场管理实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实行无缝监管,明确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制定和配建范围,强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加强施工管理,实行竣工规划核实;针对部分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将我市城市中心区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导致停车难问题突出的现状,创造性地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管理部门的难题,提升了法规的实用性。我市有20余万户的老旧住宅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大物业、全覆盖”要求,制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确认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促成了对老旧物业长期无人管问题的解决,促进了一系列对物业企业监管措施的出台,有效维护了居民的利益。

  我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较低,“城市中心少绿”问题尤其突出,为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在制定《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时,强化人大常委会相关监督职能,规定“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城学市绿地性质的,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城市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其他城市绿地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市政府每年组织对一级保护地块内的城市绿地以及其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绿地异地补建管理,规定“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改变城市绿地的面积和性质在同等土地价格地段内就近规划新的城市绿地”。推行多种绿化方式,针对城市平面绿化空间日趋紧张问题,规定“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这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规定,有效提升了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己任,在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上取得新进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迫切要求,法制委、法工室坚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跟进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法规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助推政府职能转变。2013年修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时,删除了“粉煤灰综合利用证明”、“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使用证明”和“粉煤灰运输证明”三项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利用单位自行运输的,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给予利用单位每吨4元的装运补助费”这种不符合市场规律、妨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条款。2014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政放权、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对我市现行60部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展开集中清理,对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执行情况等逐一审查,按照依据上位法设定、我市自行设定进行分类,列出清单。市政府对我市自定行政许可的清理内容确定后,法制委、法工室提前介入,围绕政府拟清理的118项许可反复研究论证,确认清理意见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建议,均被政府提报的修正案草案所吸收。通过大量富有成效的基础工作,为我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法律层面全面取缔地方自定行政许可和完成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城市提供了保障。

  (四)以加强立法主导作用为目标,在创新完善立法机制上取得新成果。实现法规案起草主体多元化。在2012至2016年制定的8部地方性法规中,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独立起草和联合起草的法规就有3部。基于保障一线环卫工人生命健康权和安全作业权,法制委员会独立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专门维护环卫工人权益的立法,并开创了我市立法工作的多项第一:第一次启动“问题导向”立法,由委员会根据民生热点问题独立提出立法题目;第一次在国家没有专门上位法、其他城市也没有相关立法经验、条文可供借鉴的情况下,由委员会独立起草法规;第一次实现了全部立法过程均由人大主导运行。为破解雾霾加剧难题,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常委会就加强燃煤管控启动立法工作,为兼顾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法制委、法工室突破常规,整合立法资源,与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联合起草,发挥各自立法工作优势,围绕建立燃煤管控机制、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监管、提高终端用煤质量等措施开展调研论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委副书记陈润儿对此专门进行了批示,予以高度评价。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市成为第一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针对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内司委、法工室、市妇联积极回应,联合起草了《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维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建立社会性别统计制度、加强对留守妇女和空巢、失独妇女人文关怀予以明确,并在劳动权益保障、人身权利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方面对上位法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和补充,将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有机结合,突出了我市的地方特色。建立高层领导立法协调机制。在审议《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认为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体制及规划编制等内容,没有从我市全局出发,存在较大局限性。考虑到上述问题属于此次立法的重要问题,法制委、法工室建议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与市政府副市长进行了两次高层沟通、协调,有力地推动了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二、创新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新格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回答了“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时代命题。五年来,法制委、法工室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哈尔滨特色的科学民主立法之路。

  (一)开展全国首个“立法案”专题询问。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制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时,为充分听取百姓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围绕“物业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立法”,进行了我市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并在全国开创了针对“立法案”开展专题询问的先河,实现了监督权与立法权的有机契合。为保证专题询问质量,法制委、法工室经深入调研,把百姓最关心的社区物业服务站建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费涨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纠纷立案难等十一个问题确定为询问问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答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提出的十一个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市住房局针对老旧物业无人管问题,着手组建300个社区物业服务站,并开展了“物业在行动,为民解烦忧”专项整治活动,提升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市物价局针对物业费随意涨价问题,在全市启动了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行动,组成30个检查组,对群众举报的近百家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处理,得到了百姓的高度认可。新华网、人民网等全国30多家媒体发布稿件80余篇,对此次专题询问予以高度赞扬,《中国人大》还专题介绍了我市的经验和做法。

  (二)在全国首创“一点一站”立法联系网络体系。创设立法工作联系点。设立立法工作联系点,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升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2005年,法制委、法工室在全国率先创设了立法工作联系点制度,给基层群众参与我市立法活动创造了条件。2013年,法制委、法工室对立法联系点进行了完善,将联系点拓展至100个,除在每个区、县(市)选择三个有代表性的社区或者乡镇作为联系点外,还面向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大型企业选择设立联系点,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法律、城市建设、经济、教育、卫生、文化、医疗、农业等方面,在我市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联系网络体系。各联系点在人员少、任务重、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认真开展工作,努力做好立法建议的反馈工作,很好地发挥了市人大与基层群众立法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时,道外区红旗社区联系点提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等11条建议,九洲电气联系点提出了促进男女两性平等的建议;在制定《城市绿化条例》时,香坊等区的联系点提出,我市城市绿地己经很少,但随意占用绿地的行为却屡禁不止,人大应当加强监督;在修改《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时,五常的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供水设施管护人员对输水管线设施的巡视和检修工作”的规定仅考虑了管护人员的权利,但实际中也存在因巡线作业不当损害沿线群众利益的情况,对此条例应当规定给予补偿,既保证管护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同时也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上述建议在立法时均被采纳,写进了条例。正是由于联系点的积极参与,使我市立法有了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和实践基础。我市立法联系点工作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充分肯定。黑龙江省、山西省、杭州市、齐齐哈尔市等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前后赴我市学习考察相关经验做法。

  设立“立法工作站”。我市辖有九区九县(市),但目前,多数法规的规范重点还仅是着眼于城区,对县(市)的立法需求考量不够。还有一些法规由于起草主体为市级部门,对区里的具体情况把握得也不够准确。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精神,在《立法法》修改后能够更好地挖掘区、县(市)在自然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题材,法制委、法工室经反复斟酌,选择在道里、呼兰、阿城、尚志、延寿、双城等六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我市首批“立法工作站”。“立法工作站”对上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基层立法需求,对下指导立法联系点有效开展工作,是我市继立法工作联系点之后畅通基层立法意愿表达渠道的又一新尝试,在全国尚属首家。“立法工作站”设立后,相关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工作,延寿县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提出3项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建议。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来我市调研时,对设立“立法工作站”这一举措给予高度认可,指出工作站运行成熟后,可以在全国予以推广。

  (三)广泛利用外脑智力资源。成立哈尔滨市地方立法研究会。我市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地方立法实践几乎是同时起步,在推动地方立法发展方面存在着经验不足与能力有限问题。为更好地开展地方立法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经请示市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和市法学会同意,法制委员会在原哈尔滨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哈尔滨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实现了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深层次合作。发挥研究会专家作用,从2016年人代会代表立法建议及“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中,确定8个涉及民生热点的立法项目,选择8位专家围绕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论证成果视情况可以转化为立法项目或立法储备项目。组建立法专家顾问组。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后,法制委、法工室整合现有的“地方立法专家库”等立法智力资源,选择热心地方立法事业、参与立法咨询论证质量高、社会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及城建、环保、农业、水利等领域专家,组建立法专家顾问组,为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智力支持。同时,突破传统专家论证方式,围绕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例如,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夫妻财产互查”条款、《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中禁建燃煤锅炉吨位等核心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为提高我市立法的针对性、可行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增强立法宣传解释实效。加强立法宣传解释是进行全民普法、引导公众自觉守法、增强公众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法制委、法工室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要求,不断创新立法宣传理念和方式,努力增强宣传解释实效。创建法制委员会官方微博。利用微博及时发布常委会立法动态、立法调研活动,使市民可以随时就立法工作、立法项目、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法规惠民条款解读”专项宣传。选择涉及民生热点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规,深入街道社区向基层群众详细讲解维护百姓权益的条文,进行现场答疑解惑,同时发放法规单行本,为那些受条件限制不能通过网络查看法规的群众提供便利,让市民感受到立法机关对百姓权益的关注。召开热点法规新闻发布会。通过《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思路、贯彻条例的准备情况,对重点条文含义进行详细说明和阐述,确保法规的关键内容能够得到正确理解,避免执行中的认识分歧。同时,在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方式、做出宣传特色上下功夫,以市人大外网、立法官方微博为平台,针对社会热点展开专项宣传。例如,结合全国两会的召开设立《两会立法关注》专题;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系列解读;结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确立,对《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进行专题宣传等等。

  三、着力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完善立法机制

  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是党的十八大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解决好立法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客观需要。五年来,法制委、法工室不断创新机制,完善程序,立法组织协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开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调研。根据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研究》课题,被市委确定为2013年市调研联席会议重点课题。法制工作室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总结多年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外地和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与研究室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研究课题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组织协调新格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地方立法组织协调工作的体制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等要求。市委对该意见高度重视并予以转发,这是市委第一次就人大立法工作下发文件。

  (二)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起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哈尔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编制立法技术规范。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对2001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予以修订,

  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将我市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固化于制,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编制立法规划及计划、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程序机制、规范法规解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充实,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立法前评估及后评估、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规定等内容,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法规案时的口头发言要经速录整理后由本人签字确认制度,对于完善我市立法程序和机制,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立法技术规范。随着科学立法进程的不断深化和立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立法机关对立法工作规范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对立法技术的要求也愈加精细。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法制工作室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程》,结合近些年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了我市首部《立法技术规范》,对法规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法规修改废止形式等予以明确,推动我市立法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三)开展立法后评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和法规清理工作。法规实施后,需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适时修改、废止,从而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为此,法制委、法工室着重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组织协调: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制定时间较早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采取执法部门自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从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对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向现行有效的60余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的35个部门发出《关于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对条例的执行情况,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可行及落实情况,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否需要完善等内容进行梳理、报告,为法规下一步的修改、废止打下基础。法规清理工作。我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现行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存在着与改革发展精神不相符、大量重复上位法、规范失效、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已滞后于实际需要。为避免这些法规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法制委、法工室于本届之初即着手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展开清理,重点为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2部法律修改、国务院3次行政法规清理及6次行政审批清理情况,认真对照200余部上位法,结合执行部门自查和立法后评估情况,对法规的适用性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最终促成了《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保证了我市立法的严肃性、有效性。

  (四)建立“地方立法项目储备库”。为改变“等米下锅”的被动立法局面,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法制委、法工室在面向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建立了地方立法项目储备库。储备库现有72件立法项目,根据必要性和成熟程度,分为近、中、远三期,内容涉及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农村发展与农民利益保护、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市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进行项目的调整、补充,为我市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奠定了项目基础。

  四、紧密结合改革举措,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协调推进“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为有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行政许可“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推进落实。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法制工作室作为执法检查第一阶段的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承担了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运用走访座谈、专题询问、案卷评查、跟踪督查、实地暗访等方式,推进执法检查有效开展。检查过程中,各执法检查组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23个,抽查行政许可档案1100余份,走访企业和个人214个,发放问卷900余份,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939人进行知识测试。对35个有行政许可的市政府部门的38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中有34项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3项不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1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来源与法律依据不规范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将32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调整为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或者备案,对3项不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事项争取取得合法授权或者依法下放。此次检查整改,促成了我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推行,有效促进了“一法一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第二阶段,法制工作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政府法制办“一法一例”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28部省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调整意见,委托地方立法研究会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7部地方性法规和11部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调整的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向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在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打包修改的议案,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共取消10项行政权力,对改善全市发展环境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突出成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从人大监督实践来看,备案审查属于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五年来,法制工作室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为目标,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实现了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的突破性进展。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关于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厅名义下发各报备机关,详尽规定了报备审查的要求、职责等内容以及相关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指导松北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区、县人大探索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召开了两次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贯彻新形势下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对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举办了三次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业务培训班,重点讲解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借助外脑提高审查质量,如2015年,将专业性较强的《关于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8个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打包委托给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进行审查,受委托专家提出了三方面11个问题的审查意见,经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取得了很好效果;尝试发挥法制工作室的专业资源,从2016年开始,探索相关立法处协助审查的方式,即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与其对口的法制工作室相关立法处同时协助审查,备案审查处负责统一收集研究相关意见。目前,三个立法处已分别对今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很好的与专委会的审查结果形成互补,效果显著。开展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根据《立法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新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一法一例”执法检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进行调整的要求,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专项清理。严把备案审查质量关。对常委会2015年“一法一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及2016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审查发现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松北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等四部存在违法情况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自行纠正,彰显了备案审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五年来,共对报备的1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三)以监督方式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对地方政府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深入了解我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情况的报告》作为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工作。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法制委员会展开了为期三个月的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专项调查,形成了《关于市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情况的调查报告》,在充分肯定政府取得成绩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科学统筹规划,搞好顶层设计;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情管好;强化社会管理,努力提供公共服务”等七个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对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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